檢察官屬政院 怎是教唆
總統 馬英九 被控教唆涉密案,台北地檢署偵結,依《通保法》、《個資法》、《刑法》洩密等罪起訴馬英九,這也是馬英九繼特別費案後,再遭起訴案件。 因此案影響重大,北檢記者會上特別花了許多時間說明偵辦及起訴原由,但反而引人疑惑,「難道只有偵辦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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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 馬英九 被控教唆涉密案,台北地檢署偵結,依《通保法》、《個資法》、《刑法》洩密等罪起訴馬英九,這也是馬英九繼特別費案後,再遭起訴案件。 因此案影響重大,北檢記者會上特別花了許多時間說明偵辦及起訴原由,但反而引人疑惑,「難道只有偵辦檢察
台北地檢署就前總統 馬英九 對立委柯建銘及王金平院長涉及關說司法案件的處理,認為涉嫌洩漏國防以外秘密、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提起公訴。檢察官數度引用憲法理論作為有罪論證基礎,但卻呈現許多認事用法不當之處。 立委不當關說
媒體報導監察院正準備第二次開會討論審議是否彈劾檢察總長。由於本案並非政治問題,而是涉及公務員有無違反法令之問題,值得從法律上觀點進行分析探討。 按依法官法第89條規定,檢察官有違法或廢弛職務或其他違反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而有懲戒必要者,應受懲戒
台北地檢署於今年十一月一日起訴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 雖尚未見到起訴書,但依據該署發布新聞稿的說明內容,其係違反犯刑法上之洩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等罪,而被提起公訴。並特別針對被告於刑事偵查程序持續中,急於向與本案無牽涉之總統
拜讀三日「檢察總長忘了政治責任」一文,筆者看法不同。 檢察總長是司法官,一受憲法保障,二受法官法保障,免職、停職皆有具體規定。如要黃不以其所謂「法律責任觀」判定負責標準,豈非違背憲法與法律意旨反將檢察首長政治化? 況且依法官法,要將黃免、停
一、任命 依日本「檢察廳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檢察總長、檢察次長及各級檢察長,由內閣任命,天皇認可之。 二、免職 依「檢察廳法」第22條規定,檢察總長達65歲,其他檢察長達63歲,應予退休(退官)。以及第25條規定,檢察官除前三條規定(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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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國民黨 立委提案,希望能夠修法建立檢察總長的退場機制。原因是國民黨許多立委對於現任由 陳水扁 前總統提名的檢察總長陳聰明的表現不以為然,但即使重新執政,又無法將其換下,於是便試圖透過修法來改變這種情況。不過檢察總長是否應該另立退場機制
一、前言 高分檢蔡國禎檢察官於今年二月高分院審理勞委會官員涉嫌圖利高捷引進泰勞一案時,蒞庭公然指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王邦安告訴他泰勞暴動案之所以起訴,是陳聰明檢察總長為平息輿論,要找幾個人起訴所致!」。高雄市長陳菊於三個月後取得審判筆錄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