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分析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上內閣總理大臣異議制度之研究壹、前言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一一六條第二項規定:「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此即行政訴訟法上2007年2月8日
國政評論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上內閣總理大臣異議制度之研究壹、前言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一一六條第二項規定:「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此即行政訴訟法上200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