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分析論現役軍人犯竊盜罪之審判權壹、前言 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是現役軍人除戰時之犯罪外,在平時僅於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時,始依軍事審判法接受200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