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研究對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一項九款之評析壹、背景 公務人員代表國家,處理公務,行使公權力,因此對公務人員之選拔,歷來均至為慎重,尤其是常任公務人員之任用,除依憲法規定,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方式進用外,並規定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辦理,同時為淨化公務陣容,延攬200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