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研究對「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之評析壹、背景 「結社」為我國憲法保障之人民權利之一,自不因被選任為公務人員而喪失,以往因工會法第四條明文禁止「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且公務員與國家間之關係,亦認為係「特別權力關係」,公務員對國家負有服無定量勤務200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