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傅秉常日記看管中閔彈劾事件
雖管中閔校長終於就任,不過有識之士仍認為無理掣肘,恐不罷休。果然,監察院於1月15日認定管校長於政府任內以匿名發文,一年獲得65萬元,數額多,次數繁,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的兼職規定,輿論譁然,筆者有不同見解,供各位朋友參考。 首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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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管中閔校長終於就任,不過有識之士仍認為無理掣肘,恐不罷休。果然,監察院於1月15日認定管校長於政府任內以匿名發文,一年獲得65萬元,數額多,次數繁,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的兼職規定,輿論譁然,筆者有不同見解,供各位朋友參考。 首先,依《
壹、前言 按行政罰之對象原則上應以行為人為重心,在例外情形方處罰非行為人,此即所謂「行為責任」(Verhaltenshaftung)與「狀態責任」(Zustandsverantwortung)之區別。按狀態責任則指人民依法規之規定,對某種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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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行政處罰是行政罰最重要的一環, 台灣 最早在四十年代俞叔平教授早已出版「行政法典芻議」一書,評介奧國五大行政法典,並為台灣試擬一部法典;之後在一九七五年張劍寒教授進行行政制裁制度之研究,並完成「行政罰法草案」;一九七九年廖義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