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賄選條款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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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後,改採「一罪一罰」制度,原本的立法意旨是在修正連續犯罪多次卻只能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弊端。所謂「一罪一罰」,簡單的說就是「犯一次罪就處罰一次」,這個定義看起來理所當然,舉例時也很容易令人理解(殺一個人處一次死刑,二個人就處二個死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規範「投票受賄罪」與「投票行賄罪」,而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八十九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六條亦有賄選罪的處罰規定,其相對於刑法的基本(普通)規定而言,性質上係屬優先適用的特別規定。從而,上述各罪共同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