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自民國69年公布後,歷經民國86年、89年、94年、97年及98年等5次修正,足見各界對此法的重視。由於近年來全球性金融風暴所引發的經濟劇變以及五都的成立,在社會救助實務上已產生一些問題。為能有效並妥適救助經濟弱勢,並協助其自立,筆者自94年即開始建議修法,未曾受到重視,終於在國民黨執政時提出,於99年立法院朝野很快達成共識並三讀通過,已於100年7月1日實施。
此次修法內容,除了能使實務運作更順暢、增加脫貧相關措施等外,在政策上的重大變革,主要為最低生活費(俗稱的貧窮線)計算方式(第四條)的改變與中低收入戶入法(第四條之一)。這個改變不只是增加「法定」受照顧者的數量,也在於避免福利重複給付,以及統整「經濟弱勢」的福利標準,有助於社福經費的有效運用。
「貧窮線」雖為社會所關心,但多數人並不清楚內容?在修法前長達十餘年採用「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來計算,已在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三條貧窮線產生升降不一致的現象,更無法因應五都之後,台灣地區有六條貧窮線的狀況。此問題的癥結,在於以“地區”為單位分別計算貧窮線,無法避免因樣本數小所產生的抽樣誤差,使得年度之間不穩定且地區之間差異難以理解;此外採“平均數”的計算會受到極端值影響,產生「富人效果」,影響了貧窮線的水準。這此修法將前述問題均做了處理。
將「中低收入戶」入法,是此次修法的另一大突破。過去鑑於符合低收入戶比例甚低,因此政府部門對於不具「低收入」身份之「弱勢」,紛紛提供相關補助,如中低老人生活津貼、中低身障生活補助、中低兒少生活補助、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等;也有一部分根據家戶特性來提供福利,如特殊境遇家庭補助,以及「經濟弱勢」家庭子女各種教育補貼等。此外,又有最低生活費1~1.5倍、1.5倍~2.5倍等規定,區分不同程度的補貼。這樣的救助方式,不僅缺少學理基礎,也因缺乏統一標準,很容易受到挑戰而不斷放寬,歷年來以「中低」或「弱勢」為名的社福支出已遠超過對法定「低收入戶」的照顧。
此次修正,明白定義「中低收入戶」,規定所得需符合「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者,且不得超過「全國平均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簡稱「所得基準」)。如此一來,社會救助對象層次分明,「中低收入戶」可以視為「低收入戶」的延伸類別,既能整合社福資源,也可以提供給社政以外的單位(如教育、勞政、衛政等)關於「經濟弱勢」的標準,減少混亂與資源的濫用。
簡言之,本次修法除調整貧窮線計算方式,使得學理上較符合「貧窮線」的內涵並與國際接軌(和OECD國家一樣,採用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百分之六十計算方式);此外,各地區的「貧窮線」和「所得基準」之間,也闢出了一個定義「中低收入戶」的空間,使得社會上真正的「近貧」或「經濟弱勢」有了法的保障。
過去許多人認為我國貧窮人口率與貧戶率偏低,歸咎於貧窮線訂得太嚴苛;如今,大家已了解並非如此(以台北市來說,貧窮線高過於香港,和美國的貧窮門檻相當),而是因為「列計家庭人口」、「工作能力」、財產的認定與設算問題,在新法中也做了些調整以符實際社會狀況。
很高興看到,朝野對此重大變革具有高度的共識,乃因為這次修法較能公平照顧經濟弱勢家庭,並導向自立自強,且有助於減少資源濫用。這也顯示出唯有對問題有充分的瞭解,並且有能力提出解決辦法者,才是「社會公義」的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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