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媒體報導,上個(4)月24日美國爆發第4起狂牛症案例,消息一出,立刻引發國際間高度關切。尤其對台灣而言,正值朝野之間為審查有關瘦肉精之修法條文爭議不休之際,面對美牛議題再度引發國人對食品安全的疑慮,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立即邀請相關各部會(衛生署、外交部、經濟部、消保會)對美國出現第4例狂牛症案例做專題報告。
目前經過美國農業部初步說明,該起受感染牛海綿狀腦病(BSE,俗稱狂牛症)是一頭10歲7個月乳牛(非肉牛),沒有流入肉品供應鏈,並經美國農業部國家獸醫服務實驗室確認為非典型BSE個案。美國也於4月26日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通報該病例,世界各國皆提出相關因應措施,如韓國採取加強邊境檢疫,印尼則暫停肉骨粉、雜碎、帶骨牛肉等部分產品進口,其他如歐盟、加拿大、日本等國家則均未採取任何限制進口措施。
至於我國政府為避免美國狂牛症案例擴散發酵,已責各單位提出相關處理措施。首先,由外交部駐美代表與美方保持密切聯繫與資訊分享,儘速向我國提供完整疫情資料,以利我國進行風險評估;其次,為加強肉品源頭管理,由農委會協同衛生署派員赴美增加查廠數量,並具體落實「三管五卡」措施,加強檢疫防疫工作,未來若遭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降級,則立刻採取必要行動,以確保民眾食品安全。
牛肉貿易乃為美國重大貿易項目之一,在國際貿易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自2003年美國首次爆發狂牛症後,引發許多國家對美國牛肉及其製品設下嚴格的進口禁令,如我國於2003年與2005年兩度宣佈暫停美國牛肉進口,顯見狂牛症的發生對美國畜牧業造成嚴重的衝擊,引起美國對肉品輸出的高度關切。
之後美國政府即嚴格執行多層次的檢驗防護措施,以確保食用美國牛肉製品之安全與解除牛肉貿易障礙,至2006年由美國農業部調查報告中提到,狂牛症的蹤跡已在美國本土消失。同時於2007年獲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認定其狂牛病為風險已控制國家(controlled BSE risk),即陸續向各國交涉與申請全面解除美牛進口禁令。
然而國際間因國情與政策考量不同,造成美國牛肉進口禁令的諮商請求時發生糾紛,至此希望透過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制來解決。目前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將牛海綿狀腦病(BSE)風險狀態與國際檢疫標準制訂了相關指南,提供會員對於牛肉貿易檢疫措施之參考。而WTO架構下的《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ments;簡稱SPS協定)附件A定義中,係將OIE所制訂的標準、準則與建議作為SPS措施之參考範例。
換句話說,各國面對狂牛症爭議時可援用國際規範《SPS協定》相關規定進行溝通協商,而OIE得作為國際標準之依據,但採行OIE制訂之相關國際標準乃為WTO會員國之權利,並不強制遵行。但若WTO會員採用高於OIE標準的動物檢疫措施,則依《SPS協定》第3.3條規定,在將來遭受其他會員質疑時,必須負擔證明本國該檢疫規定具備科學基礎的舉證責任。
以台灣而言,2009年底台灣與美國簽署《台美牛肉議定書》,允許帶骨牛肉、內臟、絞肉等部位進口,引起國內嘩然,衍生為政治風暴。為回應民意疑慮,立法院遂於2010年三讀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地11條條文修正案,明文禁止美國牛絞肉和內臟進口,此與OIE比較係為高於國際標準的規範,將來我方應提供科學證據以進行風險評估,並在合理期限內檢討檢驗檢疫措施,否則將面臨美方援用《SPS協定》之壓力。
台灣為世界貿易組織(WTO)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等兩個國際組織的會員國,自然必須負會員之義務,遵循國際標準的規範。面對美牛狂牛症事件與瘦肉精檢疫爭議,未來政府當以國人健康優先前提下,但也不能違反國際義務,希望有關單位研擬最佳因應策略以尋求解決之道,並儘速恢復台美之間經貿溝通與對話,維持雙方友好關係。
(本文刊載於2012年5月7日中央網路報)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由國際規範檢視美國狂牛症事件
作者林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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