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土地的供給與人口產業發展土地的需求間有很大差距,因此各地區土地開發的強度與都市化的程度愈來愈高,因而也導致開發後的暴雨集流時間縮短、入滲的透水面積大幅減少、都市化後的雨水逕流量往往數倍於開發前。由於都會地區人口產業比較集中,發生水患之後產生的後遺症較之非都市地區更為嚴重,是以都會地區水患遂成為每年各地區首長的夢魘,而救災善後乃至於治理水患,也成為各級政府每年都必須戰戰兢兢面對的季節性行政壓力。

提升都會地區滯洪能力是近年改變傳統治水思維演進的新觀念。但由於各地區排水路的架構早已定型、加之可用之水利地相當有限,要以工程手段提高排水路的疏洪量不易,因此改為以降低都會區暴雨逕流、增加入滲率、增加都會地區滯洪、蓄洪、減洪、…,成為近年水患治理的主要方向。降低都會區雨水地面積流量的方法包括:地表及鋪面透水性的改良、增加入滲溝渠與入滲井、設置人工濕地及滯洪池等,但這類設施的設置,除了面臨土壤地質特性條件不明、地下水位高低變化大、設施所需土地取得問題之外,尚有公共安全及病媒孳生的公共衛生疑慮,所以其實際施行的績效大打折扣。

根據『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的規定,滯洪設施的規劃設計原則,其最大洪峰流量以合理公式(rationale formula)估算、入流重現期距為50年以上洪水、出流重現期距為25年以下洪水,且出流洪峰量應小於入流洪峰量80%,並不得超逾下游排水系統之容許排洪量。滯洪池所需的容積與面積必須考量有效蓄水深度;而有效蓄水深度則取決於該地區豐水季的地下水位,計畫滿水位需低於地區高程1公尺以上或低於溢流堤頂高度。換言之,地區滯洪設施的設計需考慮該區域設計洪水的入流量、出流量、地下水位、滯洪水量與滯洪水位,以避免衍生意外的失控災情,譬如滯洪池漫溢、地下水位急遽升高、土壤液化、鄰近之大樓或設施基礎承載力降低產生傾斜或毀損。

都市滯洪設施雖能提升都會區的防洪能力,但基本上仍僅適用於有公園綠地的大規模區域,小規模社區或住宅區的建築用地,若需考慮減洪、分洪或增加滯洪設施,須從建築法規的修法,由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規範,併同水資源回收利用一起著手。此外,滯洪設施的設置也會增加開發成本或政府的財政支出,這些都需要在規畫時納入考量。而滯洪設施完工之後,仍需要每年編列經費維護並落實管理,才不會發生社會安全與公共衛生顧慮,才能確保洪流發生時可以發揮該有的設計功能。

換句話說,都會地區滯洪設施的設置,必須先要有詳細的環境地質與地下水位調查,並且妥善規劃設計、有效維護管理。如此日後才不會弄巧成拙,滯洪設施變成不可測度、非可控制的水災炸彈。甚至是會以鄰為壑、滋生病媒與異味的惡水水域;防洪減災不成,反成是都會地區致災釀災的水患與疫疾傳布源頭。那就與滯洪減災的初衷及設定功能大相違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