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擬取消行捐地換容積之辦法,規定未來建商必需向政府購買容積,且購買的價格將參考移入基地的房價行情來訂定。此一改革方向,應給與支持和肯定。因為所謂的「容積率」,廣義而言,可以視為是一個區域內的人口與生活機能的涵容能力,這樣的涵容能力,除了是該土地的座落區位所擁有的天然環境支持因素之外(位於交通便利、物產豐盛、氣候宜人、災變鮮少的區位,自然會有較佳的人口涵容能力與生活機能),另一方面,容積率也可以來自於全民納稅的建設成果,也是政府多年來從事公共建設、都市機能改善之後,所創造出來的適居量能。也因此,若以這樣的觀點而言,容積率是一種有限的資源,甚至,部分的容積率,應視為是一種珍貴的公共資產,也因此,如果讓容積率不斷被釋出且納入私人口袋,則未必符合公平與正義。

基於上述觀點,為了能夠讓政府有源源不斷的資源,可以持續進行軟硬體建設、改善都市機能、增加適居的量能,因此在未來,政府規定建商必需要以「購置」的方式取得容積,應是一條正確的政策方向。否則,政府花了大筆的預算從事建設所得到的「生活機能與適居量能」,被私有部門拿去換取高利,如此將會使社會走向兩極化的發展,且政府將越來越窮、中產階級將越住越偏遠、貧富居住環境差異越來越大。
此外必需補充說明的是,如果都市更新的配套方案設計不良,不斷的把寶貴的容積率當作是一種獎勵,去鼓勵都更的推動,則很可能對於都市的永續發展會形成負面的影響因素。其原因在於,若有限的容積被當作都更的獎勵而消耗殆盡,則未來子孫很可能無法進行後續的都更,且建商往往會優先選擇容積價值利益較高的精華地段進行都更,而真正落後破敗的老舊住宅區域,反而缺乏都更的動力而危機依舊。如此發展下去,可能會讓未來的市容走向新舊兩極化的發展,也因此,在從事現今都市更新相關的決策配套擬定時,也建議政府要需要瞭解到台灣集合式住宅的特性(牽涉到住民多數決的必要性),與重視容積率的有限性,如此才能讓都市機能走向永續發展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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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另刊載於中央網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