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日起,我國開始試辦「以房養老」政策,而依內政部「以房養老」計畫,將開放六都十六縣市的一百個名額,65歲以上(但優先接受70歲),且為單身無繼承人的老人,若其自有不動產超出各縣市中低收入戶之公告現值門檻,都可優先向內政部提出申請,試辦期間五年,且「以房養老」將採「政府出資、銀行代辦」方式,成為政府社會福利政策的一環。
臺灣人口年齡結構是聯合國定義的「老齡化社會」,且逐漸朝向「老齡社會」邁進;老人屬於經濟弱勢族群,且年歲愈高,接受奉養及政府補助的金額就愈大。政府如何利用「以房養老」政策的特色,在解決老人安養問題的同時,亦能達成減少政府社會福利支出之目的非常重要;由於「以房養老」政策具有「可居住該抵押房屋」、「不追討保證條款」、「定期支付一定金額貸款」等特性,對屋主權益有較大的保障,故宜建立長期穩健經營的「以房養老」制度。
台灣實施「以房養老」政策所考量因素包括人口老化快速、自有住宅率高、退休所得適足度不足、生育率逐年下降,以及養兒防老觀念式微等;且台灣有三項有利於「以房養老」制度實施的條件,即住宅自有率較高、土地增值性高,以及一般老年人大都期望「在宅老化」,或「在家養老」的傳統觀念;因此,對於逆向貸款制度的接受性較大,亦即政府推動「以房養老」政策較容易成功。
整體而言,「以房養老」制度將對未來造成很大的影響;從社會層面的觀點,可以提供老年人獲得適應的生活環境、有尊嚴的生活方式、穩定生活品質的機會,增加退休金來源,且降低年輕一代奉養父母的財務壓力,促使價值觀由「以兒養老」逐漸轉變為「以房養老」,並增加大眾購屋意願;從政府層面的觀點,以房養老政策可以減輕未來老年人社會保險與福利津貼支出的負擔,透過與社福團體合作,擴大老年人社會福利網絡,並彌補原有社福體系疏漏之處,照顧更多需協助的老年人;從產業層面的觀點,對於未來參與方案的相關產業可擴展新業務或增加新的投資工具,有利於未來產業的活絡及發展。
唯政府推動「以房養老」政策之立意雖佳,但在台灣是否可以順利推動,並成為長期施行之政策,則仍有可商榷之處,如政府試辦期間的名額僅一百位,但若根據政治大學地政系的研究,台灣65歲以上的高齡化人口,願意採取「以房養老」,並取得老年安養金的潛在需求量,大約介於20至35萬戶;其中,台北都會區佔了42%,明顯供不應求;另外,政府是從社會福利的觀點試辦「以房養老」政策,亦即是由政府出資,並與社會福利政策相結合;但老年人需要的不僅是經濟困境的解決,還更需要有人照顧及陪伴,故應該有另類的配套和規劃,才能真正解決老人的需求問題。
除此之外,台灣若要順利推動長期「以房養老」政策,宜即早制定並公佈「以房養老施行條例」,並編列相關預算,且以美國HECM制度型態,利用社會政策與商業行為相結合,並放寬申請人的條件,鼓勵銀行積極加入,亦即政府必須積極介入逆向抵押貸款的實施方式,才能讓「以房養老」的社會功能呈現,並以長期而穩健方式進行,具體顯現「以房養老」的政策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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