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霸集團申請重整消息一出,造成其關係企業中華銀行擠兌風潮,金管會業於2007年1月5日發佈新聞稿,指稱中華商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債務並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存款人權益,爰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金管會主委並表示動用「金融重建基金」,對存戶之存款債權為全額保障。
對經營不善問題金融機構之退場,世界各國多由存款保險制度處理,無存款保險制度者則由政府處理,惟部分設有存款保險制度之國家,則為因應系統性危機或金融風暴之影響,而於特定期間改採以政府公共資金挹注及另設專責處理機構之方式處理問題金融機構退場事宜,「金融重建基金」(RTC)即為因應1997年東南亞金融風暴之影響,企業經營困難,金融機構逾期放款增加,受信風險偏高,倒帳問題嚴重,銀行無以經營所設置之緊急因應機制,以避免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或防止其擴大所採取之過渡性措施。
2005年6月22日修正之「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5條明定,金融重建基金得將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列入處理之期間,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止。換言之,金融重建基金已退場,銀行早已回歸平常的退場機制,中華銀行係因其為RTC列管銀行,才得以以金融重建基金支應。
隨著2005年金管會掛牌上市,我國金融安全網乃由財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保公司、金管與農委會共同擔負維護金融安定之責。金管會負責銀行、證券、保險等一般金融機構之經常性監理;中央銀行負責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與支付系統之穩定;中央存保公司負責存款保險及問題金融機構退場之處理;農委會負責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發生總體性金融問題及系統性金融危機,需公共資金介入或政府信用支持時,則由各機構與財政部統合協調解決。
我國為健全金融體制,賦予金管會完整的金檢權,獨立行使職權的權力,對金融機構之監督為其要務,中華銀行既已列管多時,其未能發揮其應有之功能,仍發生銀行擠兌結果,有如打了金管會一巴掌。未來倘非列入RTC列管之銀行發生問題,將不再有金融重建基金的適用,因此,金管會請發揮你應有的功能,做好你把關的角色。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於96.01.10 中央日報網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