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主席在95年12月27日國民黨行動中常會上提出對於我國2006年之5項願景,都是對國家現況而提出之具體改善方針。其中第4項言及「堅持清廉治國,打擊貪贓枉法」,實為現行政府與各級官員應該痛定思痛,知恥知病,而勵行改革,以求貫徹實踐之首要急務。
國家之盛衰,固有許多關鍵因素,而政治清明,政府廉能實為基本要素,從我國以往歷朝各代之興亡觀之,凡國家強盛人民安居樂業之太平盛世,其政治莫不以此相尚;而政治黑暗,民生雕蔽,甚至亡國者,都與貪污政治之直接影響有關。故我國向來重視官吏之官箴,同時對於貪官污吏亦都加以依法嚴懲。例如清朝於雍正朝時,更設有所謂「養廉銀」之制度,其目的在使官吏能積極專意於職責本務,根本杜絕貪瀆,因此能成就後來乾隆盛世,雖有貪官和珅,其終亦因而伏法。證諸外國政治實例,如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治國期間,例行廉能政治,使該國成為亞洲政治之奇蹟與典範國,其對新加坡之影響至今猶根深柢固;反觀菲律賓,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原本係亞洲少數富足之國家之一,但因前總統馬可仕之政府貪污腐敗,而使菲律賓之國勢急速衰退,至今仍遺毒難去。
我國於民國九○年代以前之經貿發展興盛活絡,國民所得與物價間之比例相當合理,人民均能寬裕滿足,但自從所謂政黨輪替以來,先是國家經貿政策隨著兩岸政策轉趨保守停滯而使經濟成長受限,近年來,再加上若干政府高級官員涉嫌重大貪瀆之事件一再發生,尤其是我國國家領導人及其家屬近來亦因為涉及貪瀆而遭受司法調查或追訴審判,在在都使得我國國際形象受損,更嚴重耗損我國經濟民生元氣。
我們都知道國家領導人係國家之領導中心,係受全民所託,負責治國之重責大任,其若貪腐無能,不但辜負全民所託,更應接受法律制裁。證諸外國實例,如韓國前總統全斗煥、盧泰愚,菲律賓前總統馬可仕等,都是在其任內貪污違法,於其卸任之後遭受追訴審判而且因而定罪判刑之案例。即使並非領導人本人貪瀆,而係其家屬個人之不法行為,但因其係國家領導人之家屬,才能受有異於常人之機會與地位,從而國家領導人便不能推卸任,其亦應為此負起政治責任,例如韓國前總統金大中儘管以身作則,清廉反貪,但仍因屢次發生政府高官因貪瀆事件遭追訴判刑,及其三位兒子因受賄判刑,而先後5次向人民道歉,並終於失去政權。我國目前國家領導人陳水扁總統及其妻吳淑珍女士及其他相關人士涉及「國務機要費案」,因為陳水扁總統個人依憲法第52條規定擁有所謂「刑事豁免權」而能暫時免除追訴審判,但其妻吳淑珍女士及其他涉案人士已遭起訴者,目前均在法院審理當中;而總統女婿趙建銘及其父趙玉柱涉及「台開內線交易案」目前已遭第一審法院判刑,現正上訴中;又總統府前秘書長陳哲男因「司法黃牛關說貪瀆案」已遭第一審法院判刑、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馬永成因「國務機要費案」遭起訴,正在審判中,這些案件在在都顯示執政當局及其所用之人已經違反人民所託,無論彼等將來是否受法院判刑確定,從國民所託及殷盼之角度而言,總統及相關官員都已無顏以對國民。
所以,我們衷心希望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政府,都應該堅持清廉治國之基本信念,非但不貪污、不舞弊,更應積極防弊肅貪,將涉嫌貪瀆不法有據之政府官員,無論其階級職務之高低,均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打擊貪贓枉法,如此才能提昇國家政治清明形象,使得國際間對我國政治清廉與穩定度產生信心,進而才能提昇國家競爭力,並增進對政府之信賴及增進其國民生活之福祉。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