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某集團爆發財務危機後,債權銀行自救,相關企業撇清。然而持有該集團之投資人與股東,又應如何確保自身權益?一位投資人鑑於目前網路拍賣盛行,乃突發奇想,將所持有該集團企業之股票取名為「高級壁紙」上網拍賣,引發網友熱烈競標。然而此一行為是否合法?殊值探究。

依現行證券交易法第一五O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而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就此而言,於網路上拍賣上市有價證券,既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五O條規定,其所為買賣應屬無效。惟有實務見解認為,證券交易法第一五O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在禁止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之場外交易,以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交易所之利益。從而證券交易法第一五O條乃取締規定,非效力規定,無民法第七十一條之適用。違反該條規定所為之買賣,尚非無效(參照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八七九號判例、六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七九號、六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六號、六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七九號等判例)。當事人若據此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仍得為准許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抗更一字第廿四號)。因此,於網路上拍賣股票,並完成買賣,似又非法所不許。

然而網拍股票之民事效力,或容有爭議,卻無法脫免刑事制裁。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七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一五O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網路拍賣股票既係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外所為之交易,顯已觸犯該款規定。因此,相關之投資人或股東應慎為交易,切莫輕易嚐試網拍股票,以免招致牢獄之災。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