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一個多黨林立的國家,目前在國會擁有席次的政黨,即多達12個。日本雖無政黨法規範,然現行法制亦給予相當的保障,只要在不牴觸法律的情形,有關政黨組織、運作、財務及黨員懲戒,均委由政黨內部自行規範。以下即以日本目前執政黨-自由民主黨(簡稱「自民黨」)為例,說明日本政黨對黨員懲戒規範。

一、黨員懲戒之機關

依自民黨黨章第64條第1項及規律規約第1條規定,為維持黨的紀律並振興黨風,設黨紀委員會。黨紀委員會由黨代表大會選出黨籍眾議員8名、參議員4名、總裁推薦之國會議員2名及社會賢達4名,共計18名委員組成。黨紀委員會置委員長及副委員長各1人,由黨紀委員互選產生(自民黨黨章第64條第2、3項)。

二、黨員懲戒之事由

依自民黨黨章第96條第1項規定,黨員有破壞黨紀、損害黨員品位或違背黨決議之行為,應依規律規約之規定給予處分。

又依規律規約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破壞黨紀」之行為,包括:一、公開以書面批評黨的方針或政策;二、於各級選舉不支持黨的候選人,或為不利黨提名或推薦候選人之行為;三、其他黨紀委員會認定破壞黨紀之行為。
依規律規約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謂「損害黨員品位」之行為,包括:一、瀆職、違反選舉法等相關犯罪行為;二、暴力行為;三、其他黨紀委員會認定損害黨員品位之行為。

依規律規約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謂「違背黨決議」之行為,係指違背黨代表大會、兩院議員總會(依黨章第32條、第33條規定,由黨籍參眾兩院議員組成之黨內議決機關)、總務會(依黨章第37條、第38條規定,由25名總務組成之黨內議決機關)、眾議院議員總會(依黨章第57條規定,由黨籍眾議員組成之院內機關,類似我國立法院黨團之組織)或參議院議員總會(依黨章第60條規定,由黨籍參議員組成之院內機關,類似我國立法院黨團之組織)決議之行為。

三、黨員懲戒處分之種類

對於違紀之黨員,依規律規約第9條第2項規定,黨紀委員會得為之處分,包括:一、遵守黨紀之勸告;二、警告;三、停止黨職;四、辭去國會及政府職務之勸告;五、選舉不予提名;六、停止黨員資格(停權);七、離黨之勸告;八、開除黨籍。

四、黨員懲戒之程序

依規律規約第2條第1項規定,黨紀委員會由委員長召集之。黨紀委員5名以上或幹事長(秘書長)請求時,委員長亦應召集之。
對於黨員違紀之處分,依規律規約第2條第3項規定,應有黨紀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為之。

五、黨員懲戒之救濟

不服黨紀委員會所為之處分,當事人於處分作成之日起10日內,得敘明理由,向總裁請求再審查(規律規約第2條第4項、第15條)。總裁應將再審查之請求,交總務會研議,總務會認再審查請求有理由時,黨紀委員會應再審查之(規律規約第2條第5項)。黨紀委員會再審查之處分,應有黨紀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為之(規律規約第2條第3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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