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61年起,政府考量到軍公教人員退休俸較低,生活有困難,每年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邀請有關機關考量財政狀況及相關因素後,訂定各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注意事項」,逐年發給年終慰問金。101年因立委質疑,慰問金年耗國庫202億餘元,又無法源依據,引發諸多批判,行政院因而調整年終慰問金的發放標準,限制月退俸2萬元以下或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軍公教人員及遺族始可請領,發放人數降至4萬餘人,國庫支出降為10億元,並於102年9月5日公布「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加以規範。
今年立委孫大千以政府經濟好轉為由,擬提案放寬退休軍公教年終慰問金發放門檻,由現行月退俸2萬元以下放寬至2萬5000元以下,政院亦以2萬5000元編列預算,在野黨批評為買票策略,「軍公教廢票聯盟」則號召軍公教人員在年底地方選舉投下廢票,直到政府歸還年終慰問金為止,爭議再起。擬檢視現行年終慰問金之性質、法位階及爭議,試提出解決紛爭之建言。
關於年終慰問金之性質,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年終慰問金非屬月退休金一環,是為安定退休軍公教人員生活,考量政府財政,並因應農曆春節需要的慰勉性措施,本質屬給付行政,即年終慰問金不在公務員享有因任職而生之身分保障權與俸給權,以及因公務員身分所產生的財產請求權範圍(退休金、保險金、撫卹金、考績獎金、工作獎金、福利金、資遣費等)內。行政院乃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43號、第614號解釋,認為年終慰問金既未限制人民權利情事,發給對象已大幅限縮,經費負擔亦因對象特定而減輕,非屬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無需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作為發給依據。是以,去年公布之「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尚非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僅為行政命令。
惟現行發放制度會產生下列幾個問題,第一,發放辦法無法律授權依據,發放與否、發放多寡之爭議恐會重複發生。第二,年終慰問金為授益行政行為,由政府考量國家財政情況編列預算因應,立院審議預算得加以刪減,若遭刪減,則政府照顧為國家社會默默無私奉獻之基層軍公教人員之目的即無法達成,欠缺穩定性。第三,行政院得參酌國民所得、消費者物價指數及中低收入戶生活費變動情形調整發放數額,發放基準浮動,易被指摘為買票之預留政策。
綜上,按上揭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給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故現行年終慰問金發放制度尚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惟年終慰問金既為政府對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退休(伍)軍公教人員之照顧措施,具有常態性(每年發放,已發放40餘年),已成為基層軍公教人員維持生活的主要收入之一,宜有法律授權,於軍公教人員退休法規(公務人員退休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中增訂授權條款,如增訂「對弱勢或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退休公務人員照顧,得另以法律定之」等語,以定紛止爭。另應完備發放基準議決程序,使之健全,以合目的性及公平正義要求。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今年立委孫大千以政府經濟好轉為由,擬提案放寬退休軍公教年終慰問金發放門檻,由現行月退俸2萬元以下放寬至2萬5000元以下,政院亦以2萬5000元編列預算,在野黨批評為買票策略,「軍公教廢票聯盟」則號召軍公教人員在年底地方選舉投下廢票,直到政府歸還年終慰問金為止,爭議再起。擬檢視現行年終慰問金之性質、法位階及爭議,試提出解決紛爭之建言。
關於年終慰問金之性質,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年終慰問金非屬月退休金一環,是為安定退休軍公教人員生活,考量政府財政,並因應農曆春節需要的慰勉性措施,本質屬給付行政,即年終慰問金不在公務員享有因任職而生之身分保障權與俸給權,以及因公務員身分所產生的財產請求權範圍(退休金、保險金、撫卹金、考績獎金、工作獎金、福利金、資遣費等)內。行政院乃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43號、第614號解釋,認為年終慰問金既未限制人民權利情事,發給對象已大幅限縮,經費負擔亦因對象特定而減輕,非屬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無需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作為發給依據。是以,去年公布之「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尚非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僅為行政命令。
惟現行發放制度會產生下列幾個問題,第一,發放辦法無法律授權依據,發放與否、發放多寡之爭議恐會重複發生。第二,年終慰問金為授益行政行為,由政府考量國家財政情況編列預算因應,立院審議預算得加以刪減,若遭刪減,則政府照顧為國家社會默默無私奉獻之基層軍公教人員之目的即無法達成,欠缺穩定性。第三,行政院得參酌國民所得、消費者物價指數及中低收入戶生活費變動情形調整發放數額,發放基準浮動,易被指摘為買票之預留政策。
綜上,按上揭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給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故現行年終慰問金發放制度尚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惟年終慰問金既為政府對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退休(伍)軍公教人員之照顧措施,具有常態性(每年發放,已發放40餘年),已成為基層軍公教人員維持生活的主要收入之一,宜有法律授權,於軍公教人員退休法規(公務人員退休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中增訂授權條款,如增訂「對弱勢或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退休公務人員照顧,得另以法律定之」等語,以定紛止爭。另應完備發放基準議決程序,使之健全,以合目的性及公平正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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