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進黨立委柯建銘在立法院質詢時指出,中國的台企聯為年底選舉發起台商國民黨後援會,他們要求台商造冊認養選區,並提供優惠機票吸引台商返台投票,這種透過金錢影響投票的行為,算不算賄選?並要求法部嚴查台商體系的賄選行為。成立後援會支持候選人,是否構成賄選?值得探究。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成立投票行賄罪,刑法第144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6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99條均定有明文。自學理及相關司法實務見解觀之,投票行賄罪須當事人間對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行使,有相當之對價關係為構成要件。行為人須基於行賄之意思,以透過交付金錢、財物等不法報酬之「賄賂」,對於賄求對象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方可成立本罪。

又候選人之後援會,係以候選人之當選為目的而成立之臨時團體,其性質屬於支持、推薦候選人為目的,一般係以對選舉人為拉票及推薦候選人等選舉活動為動機之行為,與僅為獲得選票為目的而對選舉人為要約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所為之賄賂行為不同(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527號判決)。

準此,台企聯為年底選舉發起台商國民黨後援會,此僅係支持候選人之舉,難有何賄選行為可言。縱其提供優惠機票吸引台商返台投票,參酌上開說明,未非以賄賂改變或動搖投票權人投票意向,自非賄選行為。且行為是否該當賄選之要件,亦應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非謂在民間舉辦活動之場合中致贈相當價值之物品且活動中出現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即可一概論以投票行賄罪。

由此觀之,立委所指台企聯涉及賄選,顯言過其實。民眾對法治認知常混淆不清,實與政治人物為謀政治利益,散播不實言論有關,此次立委的言論無疑為此下了最佳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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