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部分大學招生缺額日益擴大,經營困境已儼然成型,為此,教育部長日前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為解決少子化對大學的衝擊,要在五年內將現行162所大學減少到百所之內,大學退場問題又引起社會關注,惟討論焦點多在於學校退場後,如何保障師生權益。然而大學退場問題,尤其是私校,除了需面臨師生出路安排、硬體設備處理之外,更棘手的問題即是校地處理的問題。

為符合大專校院的設立基準,大專校院校地面積有一定規模,例如:依大學法規定,大學設立之基準,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五公頃,而多數學校創校多年,尤其位在都市精華區地段的學校,現今校地的土地價值已為當初設校時的百倍、千倍,但是設校時的土地多為捐贈或租用,若是公有地更可能是以相當優惠價格取得,因此,校地處分所得未漲價歸公顯然不符公義,難免令人質疑有圖利之虞。然另一方面,若無退場誘因,可能無法促進私校退場,是以,如何提高私校退場意願,並符合社會公義,實為教育主管機關必須務實面對的重大問題。

事實上,教育主管機關已建置中等以上學校轉型及退場機制,並修正「私立學校法」賦予各私立學校合併、改制、停辦、解散和清算之法源依據,其中對於學校法人所有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時,以及依規定變更為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其應繳納或追補的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並於今年七月訂定「教育部促進學校財團法辦理不動產活化實施原則」,明訂學校法人於學校運作、停辦階段之學校土地及校舍在公用性用途下處分或出租的實施原則,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

質言之,大學退場問題的處理相當複雜,尤其是不動產的處理必須謹慎,應興利除弊。在興利端,建議政府允宜成立專案小組,專責輔導經營不善之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教育部促進學校財團法辦理不動產活化實施原則」辦理學校不動產的處分及出租,紓解學校教職員工離退的財務應變問題,並鼓勵改辦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事業,讓部分現有人力得以運用,紓緩學校退場後可能衍生的另一波失業潮。在防弊端,應建置私校不動產處分及出租監督機制,讓私校不動產處分及出租過程透明化、合理化,以防圖利特定人謀取不法利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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