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大陸來台投資已逾20年,儘管馬政府上台後已大幅放寬部分管制措施,但至今仍限制重重,且招商引資成效極為有限。面對各界各地蓬勃推動區域整合的競爭壓力,台灣惟有加速開放腳步,才能避免經濟邊緣化的危險。

一、陸資來台規範管制重重,許可項目仍採正面表列

目前對大陸投資的管制,主要規範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及第40條之1,不論是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都必須經過主關機關許可。而營利事業在台從事業務活動,也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來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方可為之。而在此母法授權下,另訂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來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在許可投資的項目方面,則採取正面表列之方式,亦即除依經濟部「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所開放或有條件開放的項目外,大陸來台不論是直接或間接的投資,採原則禁止,例外開放的管制模式。

其次,兩岸關係條例對於投資人也有限制,只要是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投資人,目前仍屬禁止。至於非軍方投資背景之國有企業,政府也可評估其是否在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地位;在政治、經濟、文化上是否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是否有不利影響等因素,來決定是否許可投資。

此外,台灣公司只要有陸資持股或出資三分之一以上者,也納入陸資投資規範管理。目前陸資來台都必須通過經濟部投審會會同相關機關之審查。而除事前的許可外,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八千萬以上之陸資投資事業,也應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六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併同股東名簿,報主管機關備查。

在陸資取得不動產方面,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也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根據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大陸地區法人,或陸資在台設立之公司,因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從事工商業務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或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處所之情形下,得取得不動產。但仍須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並經內政部許可,且三年內不得移轉。

為避免陸資來台炒房,201年4內政部另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採行總量管制之數額及執行方式》,規定每年大陸自然人取得土地上限為13公頃、建物400戶;長期總量管制土地上限為1300公頃,建物2萬戶。

二、開放陸資成效不彰,無助全球募資以提升台灣經濟動能之目標

整體來說,台灣對於陸資來台不論投資與購置房地產,均採取高度管制措施。根本的原因在於兩岸關係條例是1992年制訂,重回當年時空背景,層層管控的制度邏輯不難理解,但兩岸關係歷經20餘年的巨大變化,早已不可同日而語。其間兩岸條例雖也經過多次修改,但囿於台灣內部對兩岸議題尖銳對立,故整體上實難有結構性的突破。

馬政府上台後,兩岸關係大幅進展。同時為因應全球化與區域整合的趨勢,也促使台灣對陸資採取更開放的態度。2013年經濟部已推動第三階段開放陸資來台投資,總計台灣製造業已開放204項,開放比例達96.68%,服務業開放161項,開放比例為50.95%,公共建設開放43項,開放比例為51.19%,上述三大類整體之開放比例,已達66.78%。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產業類別開放程度看似不低,尤其製造業幾乎接近完全開放,但根據經濟部投審會公布之資料,去年(2013年)1至11月,陸資來台投資總件數為133件,總金額為3億5422萬1千元,較去年同期大幅成長102.1%。而2012年全年陸資投資總金額為3億2806萬7千美元(1-11月為1.75億,12月為1.53億)。換言之,台灣對陸資層層管制的結果,導致陸資來台實際投資金額極低,即便馬政府上台後致力鬆綁,近兩年陸資來台僅3億美元左右,2009年至2013年底總計尚未達10億美金。遠不及僑外每年約50億美金的投資(2012年約55億、2011年約50億),成效低落,完全達不到全球募資的目標,而台灣投資大陸在2010-12年間每年均突破百億美金以上。相較於各國無不致力向海外招商引資,台灣過時的管制法令與冷戰式的思維,卻將資金拒於門外,不僅令人費解,更讓人憂心。

在陸資購置房產方面,根據內政部統計,自1992年8月8日大陸地區人民及陸資法人許可辦法發布迄今(2013年12月31日),經許可取得不動產者共計136件,其權利價值計17億7,836萬7,397元。102年總件數為52件,總價值為7.54億。此金額尚不足以活絡台灣房事,所謂大陸投資客炒高台灣房價更是無稽之談。根據民間房仲業者表示,陸資購置台灣房產一年平均才10件左右,內政部2014年的總量管制新規定,根本只有象徵意義。真正限制陸資購置房產的其實是「345條款」(持有房地產3年內不得出售、屋主1年只能在台停留4個月、貸款最多只有5成的限制)。我們支持管制炒房的必要措施,但是必須對污名化陸資來台置產者嚴厲譴責。

三、Trading with the Enemy!以相互依存取代冷戰思維

英美等國在1910年代曾經出現過禁止與與敵人交易法案(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主要在禁止商人與敵對國家人民進行交易,或是以其他形式支助敵對國家。這種基於傳統現實主義的觀點在70年代受到自由主義學派的挑戰。新自由主義提出相互依賴的概念,打破了國際間以國家為中心的現實主義思維,認為國家並非鐵板一塊不能穿透,而各國的社會之間能夠過多重渠道而進行複雜的互動。國與國間因相互依賴程度增加,導致一國之行為或政策將深受他國行為或政策變化之影響;而一國行為或政策變化越大,會直接衝擊他國利益而導致他國必須為一定之反應或政策調整。

換言之,若兩國互動越緊密,兩國社會間將會區分不同領域與利益,建構形成多元而複雜的互利共生關係。當這種關係越密切時,單一國家政府越難片面採取破壞雙方互動關係的作為。因為一方的改變造成對方不利時,除將導致另一方的反應外,也同時衝擊乙方政府或人民既有利益,甚至遭到自己內部的反彈。這種概念賦予了trading with the enemy新的意義,亦即當我們與敵人有更密切的往來互動時,雙方反而更會顧及對方與自己縱橫交織的各種利益,而較不易片面行動來輕啟戰端。且根據功能主義與整合理論,國與國密切互動將帶來菁英與民眾之間思想上的交流與同質性,甚至可能從單一領域擴及其他領域,由低層次的經濟議題向上提昇至政治議題。因此,兩岸之間交往越頻繁,利益越糾葛,反而越可能確保台海的和平。以戰止戰與堅壁清野的冷戰思維,在今天已顯得不合時宜,更難以因應全球化的變局。

四、積極行政作為,逐步邁向陸資管制合理化

觀察經濟部三波開放大陸投資的項目,以製造業涵蓋最廣,然而現今台灣大部分製造業均面臨生產成本、勞動力等條件限制,未必具有發展利基。因此就算陸資許可門檻放寬,也未必具備誘因,且台商赴大陸從事製造業者早行之多年,對台灣經濟現況以少有加分作用。當前台灣產業已逐漸轉向服務業發展,相關經驗遠優於大陸,透過對陸資更大幅度之開放,不僅可以吸引其資金投入,更重要的是開放係雙向進行,兩岸服務業的相互開放,台商可以透過與陸企之合作與相互參股,結合台灣服務業的優勢與陸企既有通路或基礎,開拓大陸廣大市場;此不啻也為台灣服務業前進大陸市場,打啟了更大的機會之窗。馬政府目前力推的兩岸服貿協議,與自由經濟示範區,更顯刻不容緩。

其次,參酌我國對外橋外投資之規範,係採原則開放例外禁止的負面表列方式。未來兩岸關係條例亦應朝此方向修改,加速開放步伐。惟現今朝野就兩岸議題立場南轅北轍的現實而觀,一步到位修法改為負面表列,實難以樂觀。不過馬政府仍可以在無須經過立法或修法的情況下,依兩岸關係條例之授權,先行透過行政規則與手段,採取更積極的作為,放寬部分管制。

此外,目前僅從開放項目之比例來評估對陸資鬆綁的成效,完全無法真實呈現台灣對大陸招商引資的實況與具體成果,意義有限。建議比照來台觀光客之政策目標,設定陸資來台明確的總目標值,以作為施政檢討與修改法令的參考基礎。
重重限制,不僅不利吸引陸資投資,反而更容易造成陸資遁入地下,增添管制稽查難度。不如降低審查許可門檻,轉為強化後續之追蹤稽查,只要有不法或違反投資目的等情事,主關機關可以隨時加以處罰,甚至停止其投資許可。透過事後完善的追蹤管制,台灣目前只需思考有沒有好的條件可以吸引大陸來台投資,根本無須過度擔憂陸資來台後可能的問題。

面對世界經濟加速整合與開放的趨勢,我們已沒有時間猶豫蹉跎,故步自封。惟有加速台灣對國際與大陸的開放腳步,以更寬廣的胸襟迎向世界,才能為台灣經濟找到真正出路。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