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寂一時的「老鼠會」詐騙手法再次浮出台面,近日檢調單位破獲「優極網」吸金集團,鼓吹民眾入會,以每日點擊網站的廣告就可賺紅利為號召,每介紹一人入會還可獲紅利240美元,在台會員超過上千人,吸金達台幣一億五千萬元。其藉由形塑發展潛力無窮、高報酬的美景,以外國空殼公司為名,廣辦說明會吸引民眾加入,再將違法所得匯到國外帳戶以逃避查緝,會員的報酬不是來自於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是來自投資人(會員)本身,為典型的老鼠會,被害人數眾多,滲透社會上各階層,民眾應慎防落入此類以投資為名的詐騙陷阱。
我國於民國70年發生「台家公司」事件,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清潔劑用品,利用高額佣金誘使會員拉人頭擴展業務,嗣後人頭難找,發生產品滯銷、公司不接受退貨等問題,當時礙於無法可罰,致使該公司之成員分別獲不起訴處分或被判無罪,政府乃於「公平交易法」中規範「多層次傳銷」行為,明定其定義與管理,禁止以介紹他人加入作為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的主要收入來源,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另制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民國81年2月28日發布,103年4月18日廢止),處理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等事務。
不法的多層次傳銷行為,往往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害人匪淺,今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民國103年1月29日公布),明定傳銷事業對傳銷商之告知及說明義務、退貨之處理、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禁止變質多層次傳銷及不當傳銷行為、成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以及違反之刑事及行政責任,以建構完整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並加強對傳銷事業的管理與監督。該法為避免不肖業者利用「公平交易法」對多層次傳銷以傳銷商「給付一定代價」為要件之規定,規避法令,乃規定多層次傳銷不以「給付一定代價」為其要件,並參考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經濟犯罪型態罰則,提高刑責,由三年以下提高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詐騙手法,花樣百出,犯罪模式態樣多變,例如以投資當舖放款為名目,給予十八趴優惠利率誘惑吸金、以投資建設為名,遊說參與「廣西南寧」建設計劃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公布施行,加強了多層次傳銷之管制,以保護人民財產,惟該法加重之刑責與可獲取的利益相較,恐無法嚇阻犯罪份子之不法,仍膽敢以身試法,「老鼠會」的本質係利用民眾貪心、想短期獲取高報酬的心態,民眾應小心落入陷阱,以免既傷財又傷身,被認定與主犯共同犯罪而受刑責。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我國於民國70年發生「台家公司」事件,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清潔劑用品,利用高額佣金誘使會員拉人頭擴展業務,嗣後人頭難找,發生產品滯銷、公司不接受退貨等問題,當時礙於無法可罰,致使該公司之成員分別獲不起訴處分或被判無罪,政府乃於「公平交易法」中規範「多層次傳銷」行為,明定其定義與管理,禁止以介紹他人加入作為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的主要收入來源,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另制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民國81年2月28日發布,103年4月18日廢止),處理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等事務。
不法的多層次傳銷行為,往往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害人匪淺,今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民國103年1月29日公布),明定傳銷事業對傳銷商之告知及說明義務、退貨之處理、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禁止變質多層次傳銷及不當傳銷行為、成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以及違反之刑事及行政責任,以建構完整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並加強對傳銷事業的管理與監督。該法為避免不肖業者利用「公平交易法」對多層次傳銷以傳銷商「給付一定代價」為要件之規定,規避法令,乃規定多層次傳銷不以「給付一定代價」為其要件,並參考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經濟犯罪型態罰則,提高刑責,由三年以下提高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詐騙手法,花樣百出,犯罪模式態樣多變,例如以投資當舖放款為名目,給予十八趴優惠利率誘惑吸金、以投資建設為名,遊說參與「廣西南寧」建設計劃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公布施行,加強了多層次傳銷之管制,以保護人民財產,惟該法加重之刑責與可獲取的利益相較,恐無法嚇阻犯罪份子之不法,仍膽敢以身試法,「老鼠會」的本質係利用民眾貪心、想短期獲取高報酬的心態,民眾應小心落入陷阱,以免既傷財又傷身,被認定與主犯共同犯罪而受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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