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修正草案,中小企業未來在一定經濟指標下,對基層員工加薪之支出可加三成抵減營利業所得稅。此項「加薪條款」如能在年底前完成三讀,明年立即可以實施,後年報稅適用。經濟部初估,「加薪條款」通過之後,若全台三分之一中小企業願意加薪,則將有四十三萬家、逾二百萬名員工受惠。
推動中小企業加薪政策並非台灣創舉,其實近年美日政府也是透過租稅優惠鼓勵企業加薪政策,藉以擴大內需消費,進而拉抬經濟成長。亦即政府認為,若台灣經濟持續成長,則民眾薪資理應隨著提高,若透過租稅優惠,則可以鼓勵企業加薪。此外,再從國庫來說,雖少了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卻又多出員工個人綜所稅,尤其員工因薪資所得增加而擴大內需消費,更可刺激整體經濟成長,得失之間,不辯自明。
不過,行政部門推動此項政策讓我們憶起今年之前,在進入中央政府相關部會大門時,均可看到一張「中國民國,精彩一百,經濟果實,全民共享」令人動容的海報。然而,回首前揭幻想似乎已經破滅,不僅近年受僱員工實質薪資未能隨著GDP成長有所增加,反而倒退至17年前水準。
在理論上,受僱員工實質薪資是否增加與經濟成長之關聯極為密切。雖近年台灣GDP每年均有成長,但為何實質薪資倒退?若以國民所得統計分配來看,20餘年以來企業「營業盈餘」分配受僱人員報酬比重呈現逐年下降,從1991年的51.5%,下降至2001年的48.3%、2012年更下降至46.2%;相對此一期間分配企業報酬比重則是逐年上升,從1991年的29.6%上升至2012年的33.0%。由此顯示,分配企業報酬比重明顯升高,似乎說明多數企業不是沒有能力加薪,而是沒意願加薪。
儘管我們非常肯定,政府實施中小企業「經濟景氣指數達到一定情形之下,在當年度新創或增資擴展達到一定投資金額、增僱一定人數時」,採取租稅獎勵措施之外,再行推動中小企業「加薪條款」政策,鼓勵其提高基層員工薪資,得從每年增加所支付薪資金額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之內,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然而無法忽略的是,其政策除被部分人士解讀為提供財團節稅之門外,此項增修「加薪條款」僅限於辦理公司登記的中小企業,卻又排除占整體中小企業家數之比重超過六成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小微企業」之適用。此外,加上其節稅僅有一次,相對員工則是年年享受,頗讓許多業者認為「加薪條款」在實務上誘因極為有限,加薪必須從長計議。
探究其在實務上所以沒有誘因,除條件七折八扣外,乃是基層員工薪資一旦調整之後,業主「每一年度」薪資成本都將因此水漲船高,使得公司以後每年獲利可能縮減甚至虧損。亦即加薪租稅獎勵,僅是「一年」允許將增加支付的基層員工薪資金額從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相對新增薪資成本是業主之後需要承擔長期的成本增加,如此「小恩典」誘因讓中小企業願意以加薪,帶給基層員工「小確幸」,無異癡人說夢。
換句話說,若要真正提供中小企業「小恩典」誘因,俾讓基層員工獲致「小確幸」,理應將租稅獎勵的條件與內容加以合理化、常態化。個人認為這些包括:將加薪修正為「當年度中小企業發放員工獎金,得在全部獎金額度130%限度之內,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以增加中小企業自主彈性的空間;同時,修正「公司法」,將「員工分紅」之精神納入。再者,考量經營特性,將對於社會安定具有增加就業貢獻的小微企業,在一定條件下納入適用,如此不僅讓更多基層員工可以享有實質加薪的利益,而且讓中小企業減緩未來可能承擔長期持續增加之成本負擔。
坦然言之,我們希望政府在推動中小企業加薪政策的同時,必須考量其經營所負載之能力,除非業主獲利大幅成長,否則難以逼迫其提出讓受雇員工滿意的加薪成果,甚至陷入「殺雞取卵」窘境。另一方面,則是政府與其想方設法創造加薪政策工具,不如回歸基本理念,亦即如何改善中小企業創造加薪條件的經營環境,以及加強受雇員工構築加薪機會之競爭能力,此乃長久之計。
(本文刊載於2014年10月23日工商時報)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推動中小企業加薪政策並非台灣創舉,其實近年美日政府也是透過租稅優惠鼓勵企業加薪政策,藉以擴大內需消費,進而拉抬經濟成長。亦即政府認為,若台灣經濟持續成長,則民眾薪資理應隨著提高,若透過租稅優惠,則可以鼓勵企業加薪。此外,再從國庫來說,雖少了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卻又多出員工個人綜所稅,尤其員工因薪資所得增加而擴大內需消費,更可刺激整體經濟成長,得失之間,不辯自明。
不過,行政部門推動此項政策讓我們憶起今年之前,在進入中央政府相關部會大門時,均可看到一張「中國民國,精彩一百,經濟果實,全民共享」令人動容的海報。然而,回首前揭幻想似乎已經破滅,不僅近年受僱員工實質薪資未能隨著GDP成長有所增加,反而倒退至17年前水準。
在理論上,受僱員工實質薪資是否增加與經濟成長之關聯極為密切。雖近年台灣GDP每年均有成長,但為何實質薪資倒退?若以國民所得統計分配來看,20餘年以來企業「營業盈餘」分配受僱人員報酬比重呈現逐年下降,從1991年的51.5%,下降至2001年的48.3%、2012年更下降至46.2%;相對此一期間分配企業報酬比重則是逐年上升,從1991年的29.6%上升至2012年的33.0%。由此顯示,分配企業報酬比重明顯升高,似乎說明多數企業不是沒有能力加薪,而是沒意願加薪。
儘管我們非常肯定,政府實施中小企業「經濟景氣指數達到一定情形之下,在當年度新創或增資擴展達到一定投資金額、增僱一定人數時」,採取租稅獎勵措施之外,再行推動中小企業「加薪條款」政策,鼓勵其提高基層員工薪資,得從每年增加所支付薪資金額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之內,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然而無法忽略的是,其政策除被部分人士解讀為提供財團節稅之門外,此項增修「加薪條款」僅限於辦理公司登記的中小企業,卻又排除占整體中小企業家數之比重超過六成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小微企業」之適用。此外,加上其節稅僅有一次,相對員工則是年年享受,頗讓許多業者認為「加薪條款」在實務上誘因極為有限,加薪必須從長計議。
探究其在實務上所以沒有誘因,除條件七折八扣外,乃是基層員工薪資一旦調整之後,業主「每一年度」薪資成本都將因此水漲船高,使得公司以後每年獲利可能縮減甚至虧損。亦即加薪租稅獎勵,僅是「一年」允許將增加支付的基層員工薪資金額從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相對新增薪資成本是業主之後需要承擔長期的成本增加,如此「小恩典」誘因讓中小企業願意以加薪,帶給基層員工「小確幸」,無異癡人說夢。
換句話說,若要真正提供中小企業「小恩典」誘因,俾讓基層員工獲致「小確幸」,理應將租稅獎勵的條件與內容加以合理化、常態化。個人認為這些包括:將加薪修正為「當年度中小企業發放員工獎金,得在全部獎金額度130%限度之內,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以增加中小企業自主彈性的空間;同時,修正「公司法」,將「員工分紅」之精神納入。再者,考量經營特性,將對於社會安定具有增加就業貢獻的小微企業,在一定條件下納入適用,如此不僅讓更多基層員工可以享有實質加薪的利益,而且讓中小企業減緩未來可能承擔長期持續增加之成本負擔。
坦然言之,我們希望政府在推動中小企業加薪政策的同時,必須考量其經營所負載之能力,除非業主獲利大幅成長,否則難以逼迫其提出讓受雇員工滿意的加薪成果,甚至陷入「殺雞取卵」窘境。另一方面,則是政府與其想方設法創造加薪政策工具,不如回歸基本理念,亦即如何改善中小企業創造加薪條件的經營環境,以及加強受雇員工構築加薪機會之競爭能力,此乃長久之計。
(本文刊載於2014年10月23日工商時報)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