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向立委陳情,詐騙集團以虛偽事項向法院申請核發支付命令,民眾認為是詐騙集團的手段,不以為意,結果導致支付命令確定,法院成為幫凶。此案爆發後,群情嘩然,立法院及法界檢討支付命令制度的呼聲不斷,各種修正版本紛紛出爐。然而,本文認為,在制度的理性選擇上,支付命令已經到了可以廢除的地步了。
支付命令制度原是協助債權人與債務人解決問題的制度,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的督促程序章節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可以不附理由提出異議使支付命令失效,但若支付命令經送達後並未失效,債權人即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簡單的說,債權人不必檢附任何證據,法院也不會開庭,就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在20日內不必附任何證據就可以提出異議,沒異議的話,就會被認為真的有債權存在,可以用國家的力量強制執行。乍看之下,似乎十分合理,雙方都不必提證據和理由,債務人不異議就可以強制執行,可以快速解決民事糾紛。
然而,任何法律系學生在上課時,一定都會發現,幾乎所有教授民事訴訟的教授,都認為支付命令制度原則上沒有用,只能騙不懂法律的人,弊大於利,更可怕的是有被濫用的高度可能。如今被詐騙集團用來作為犯罪手段,只能說不幸言中。
從制度的理性選擇來看,支付命令已成為可以廢除的制度。理由如下:
一、支付命令的設計,一方不必附理由即得聲請,另一方不必附理由即得異議。既然都不必附理由,那麼會令支付命令成立的「合理情形」,就是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存在沒有爭議。既然沒有爭議,直接履行就好了,何必向法院繳交費用聲請支付命令?可見「合理情形」下的支付命令沒有意義。
二、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存在有爭議,如果一方聲請,他方依理應提出異議,竟沒有提出異議,這種「不合理情形」下的支付命令,通常發生在債務人不知法律、被詐騙、粗心或不以為意、遲誤。債務人犯錯後,法院變成債權人的工具,不符合公平正義。
三、快速取得執行名義的程序有多種,與支付命令極為類似者為本票裁定,票據具有無因性,即使有爭議也能具有效力,比支付命令更有效。因此,真正具有債權債務關係之人,理性選擇時,往往會以本票裁定作為手段來取得執行名義。
既然廢除支付命令制度利大於弊,何以司法遲不採行?主要原因仍在於每年仍有多達30萬件的支付命令可以成立。這些案件如果都進入訴訟程序,可想而知,法院壓力甚大,人力有限難以負荷。
然而,當制度淪為「保護懂法律的人」、「同時間還有其他相同且更好的制度」時,廢除支付命令制度,不僅符合公平正義的理念,也不致有過大的危害。既然如此,在理性選擇的基礎上,修法廢除支付命令,並無不當。
支付命令制度原是協助債權人與債務人解決問題的制度,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的督促程序章節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可以不附理由提出異議使支付命令失效,但若支付命令經送達後並未失效,債權人即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簡單的說,債權人不必檢附任何證據,法院也不會開庭,就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在20日內不必附任何證據就可以提出異議,沒異議的話,就會被認為真的有債權存在,可以用國家的力量強制執行。乍看之下,似乎十分合理,雙方都不必提證據和理由,債務人不異議就可以強制執行,可以快速解決民事糾紛。
然而,任何法律系學生在上課時,一定都會發現,幾乎所有教授民事訴訟的教授,都認為支付命令制度原則上沒有用,只能騙不懂法律的人,弊大於利,更可怕的是有被濫用的高度可能。如今被詐騙集團用來作為犯罪手段,只能說不幸言中。
從制度的理性選擇來看,支付命令已成為可以廢除的制度。理由如下:
一、支付命令的設計,一方不必附理由即得聲請,另一方不必附理由即得異議。既然都不必附理由,那麼會令支付命令成立的「合理情形」,就是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存在沒有爭議。既然沒有爭議,直接履行就好了,何必向法院繳交費用聲請支付命令?可見「合理情形」下的支付命令沒有意義。
二、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存在有爭議,如果一方聲請,他方依理應提出異議,竟沒有提出異議,這種「不合理情形」下的支付命令,通常發生在債務人不知法律、被詐騙、粗心或不以為意、遲誤。債務人犯錯後,法院變成債權人的工具,不符合公平正義。
三、快速取得執行名義的程序有多種,與支付命令極為類似者為本票裁定,票據具有無因性,即使有爭議也能具有效力,比支付命令更有效。因此,真正具有債權債務關係之人,理性選擇時,往往會以本票裁定作為手段來取得執行名義。
既然廢除支付命令制度利大於弊,何以司法遲不採行?主要原因仍在於每年仍有多達30萬件的支付命令可以成立。這些案件如果都進入訴訟程序,可想而知,法院壓力甚大,人力有限難以負荷。
然而,當制度淪為「保護懂法律的人」、「同時間還有其他相同且更好的制度」時,廢除支付命令制度,不僅符合公平正義的理念,也不致有過大的危害。既然如此,在理性選擇的基礎上,修法廢除支付命令,並無不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