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月二日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正式升格成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同時官方版的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移民法)修正案也已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修正通過一讀。在這樣一個中央主管機關層級提升、同時法令限制也有鬆綁的狀況下,似乎對於新移民的權益保障又往前邁進了一大步。但諷刺的是,在移民署掛牌成立當天,卻有一群大陸配偶與相關團體代表到現場抗議,表示政府的政策歧視大陸配偶,到底政府政策與民眾想法和感受之間的落差為何,有待我們進一步來釐清。

事實上根據內政部的統計,到2006年11月底為止,移入台灣的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已經超過38萬人(大陸配偶佔大部份,接近24萬人),而目前台灣社會平均每5對新人中有1人是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新生兒每8人中有1人是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子女,因此可以說台灣已經是一個新移民社會。對於新成立的移民署預期將會增加面談官的人力、並增設面談地點,使得未來大陸配偶面談的等待時間可以由3個月縮短為1個月等有助於大陸配偶權益提升的部分,我們表示肯定。但目前的法令措施與新修正通過一讀的移民法中的若干條文,也確實值得商榷並可以作進一步的討論修正,說明如下:


一、日前已通過一讀的移民法草案已經放寬了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依親對象死亡後的長期居留規定。然而,不管大陸配偶嫁來台灣多少年,在沒有拿到台灣身分證前,一旦配偶過世,隨即終止親屬關係,撤銷居留與定居權利,並強制出境的做法,是否符合人道精神?又是否與國籍法歸化規定有所抵觸?

二、內政部於去(2005)年12月修訂「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居留及定居數額表」,其中將每年「依親居留」數額訂為一萬兩千人,但此一數字仍與目前每年約一萬三千至一萬六千人申請有些差距。換言之,也就是有些申請者可能必須要排隊等候「依親居留」,而同時也就延後了其可能可以申請工作的時間;此舉無疑是對於當事人及其家庭造成了較多的壓力與負擔。雖然境管局官員也表示:設定數額的目的,在於管控大陸配偶拿到身分證(即定居)人數不要快速增加,減緩對台灣社會的衝擊。但事實上若要達到此一目的,只要對每年「定居」數額加以限制即可(目前「定居」仍維持在每年六千人數額),而不應更進一步地影響到大陸配偶的工作權,也就是說進一步影響到大陸配偶家庭的經濟狀況。

三、在新修正通過一讀的移民法中並未納入「保障人權條款」,我們主張應該增列人權專章。特別是應成立「移民/移住權利保障申訴委員會」,以提供新移民申訴管道,並保障其入出境等基本權益。

四、儘可能縮短外籍與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目前外籍配偶至少須定居台灣四年方可取得身分證,而大陸配偶更需要至少八年方可取得身分證),同時放寬對大陸配偶取得工作許可證的規定(目前大陸配偶至少須定居台灣兩年,同時配偶為低收入者或老人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罹患重症或大陸配偶本人遭受家暴任一情形發生,方可取得工作許可證),以符合陳總統「人權立國」之基本理念,同時亦可增加台灣之生產力與經濟競爭力並減輕家庭負擔。

(本文刊載於台灣時報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四日第二版「社論」;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