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數月前被揭露的利用蒐集的發票報支國務機要費貪污案偵結,陳水扁及吳淑珍被檢方認定為貪污共犯,先行起訴沒有刑事豁免權的吳淑珍,社會輿論與大眾咸認,這是符合公理正義與社會期待的程序。可是卻有少數的親扁法界人認為檢察官未尊重憲法、兩度偵訊陳水扁的刑事程序違憲,還呼籲承審法院接案後應以「公訴不受理」的法式駁回受理。這些法界人士的說詞,或許有其深文周刻的論點,但是只從法律文字的表層陳詞,缺乏法理涵攝真義的觀照,基本上就是抱著為特定人選、特定立場,玩弄法律文字的訟棍觀點而已。

玩弄法律一向是陳水扁的拿手絕活,動不動就表示願意放棄刑事豁免權,要親自出庭應訊,表演他的扁式行徑博取名聲。所以陳水扁宣稱放棄他的權利,甚至不請律師在場,是出於自由意志的決定;怎能說是承辦檢察官忽略了憲法第52條的旨意,犯了致命的錯誤?這些法界人認為刑事豁免權屬總統府所有,目的在確保總統職務的行使、維護政局的安定,以及對外關係的正常行使。保障的對象是總統這個職務,並不是某個總統個人;因此要放棄須經一定的法定程序,不是總統個人單獨可決定。而對在位的總統,不論是刑事偵訊、起訴或審判等任何刑事訴訟法的行為,都必然會造成刑事司法捲入政治的風暴、獨立性與公信力遭到質疑。

這些法界人不是不能有這樣的表述,而是早在三年前,陳水扁去花蓮並下車步行百餘公尺表演出庭應訊的時候,就該出言教育陳水扁了;而不是在陳水扁一家貪污到罪行氾溢遭起訴之後才說。總統職位的威儀崇榮誠然重要,但是如果總統缺乏廉恥之心、人格蕩然、道德淪喪,一路顛三倒四的說謊,還有甚麼威儀值得維護、值得尊敬?他早就是應該被罷黜的常業詐欺現行犯了!

當然,也有正義的法界人士認為檢察官訊問陳水扁並未違憲,他們認為憲法第52條是保障總統在位時不受刑事起訴而已,但並沒有規定檢察官不能將總統的犯罪事實,詳列在其他共犯的起訴書中。因此起訴書中,對於陳水扁涉案的貪污及偽造文書罪嫌,表示將於被罷免或解職後再行訴究,所以檢察官並未違憲。其實對於憲法第52條的法律見解,法學大師黃東熊教授的解讀,最符合民主政治精神與原則。他認為只要是民主國家,透過民選所產生的元首,就不具有刑事豁免權;所以菲律賓前總統馬可仕,在被人民發現貪汙時,只能倉皇外逃。我們也認為,憲法第52條要保障的是總統在公領域的決策及施政行為,使總統在職位上能正常運作,不會受到不同政治立場及對立者的惡意或蓄意干擾;但絕不是提供保護傘,用以迴護私德敗壞、罪行證據確鑿的惡質總統。

因此我們主張,憲法第52條對於總統職位的刑事豁免權,不適用於貪贓枉法罪行明確、說謊成性又謊言連篇的陳水扁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