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昨晚八點多在聯合新聞網有關「性侵犯鞭刑,您贊不贊成?」的網站調查上,點選「不贊成」,投票時發現不贊成的僅有三一五票左右,贊成的則有四一一八票,換句話說我是少數派,且差距有十幾倍,這就看出民心向背了。


儘管如此,我相信法務部長仍不會在一個月後,突然宣佈法務部要改採「強姦犯鞭刑」的政策,而之所以一個月後定奪,大約是緩兵之計,因為到時民眾已把鞭刑給忘了,或者媒體又開始關注別的議題了。但倘若一個月後不幸又發生類似捷運之狼一樣的案件,則我有以下的一點建議。

色狼放在監獄內矯治,是否有效?或有多少效,目前都只是在摸索階段,因為強制治療的實施,在我國不過是這幾年功夫而已。但色狼放出來後,有學者引美國梅根法案說,社區有權利知道色狼住在哪裡,倘若我們真引進梅根法案,讓台灣狹窄社區內的人都知道色狼的所在,那好比是在色狼家門口貼一張「有色狼在此」一般,其作用可能與我國古代的黥面類似,倘若可以如此,那我國近幾年來的人權立國看板就整個破功了。

法務部最後可能拿出的方法是,對於這些人盡可能的給予電子監視。因為,電子監視是在嚴格預防與人權的權衡下,較為可以讓人接受的方式。

法務部花了約兩千萬元製作一套電子監視設備,對少數出獄的色狼作夜間宵禁。但是色狼有時仍然會跑離所在,若是離開其應在的處所,宵禁的執行者會告知派出所派人察看,萬一沒去察看或無法在第一時間找出人跑去哪裡,則對於以後所生的問題,例如國家賠償等,兩個機關之間就有得推了。

然而,據我所知還有一種機制可以做好電子監視的工作,那就是台灣的電子保全公司。他們擁有強大的電腦監控系統,其功能不在警政署設備之下,並且擁有數百輛車輛,聽說是全天候在市區各地靜候指示出勤。我曾親眼目睹這些公司的電子派車系統不但可以顯示地點,並且可以顯示速度及時間,倘若這套機制可以用來監控出獄的色狼,則我以為可有以下幾個優點:一、節省研發及設置成本,因為無論如何法務部也不可能一下超越他們所擁有的設備及人力,二、可以監看並出動查察,故可節省行政機關的勞費及互相間的爭議。

倘若在運用這些機制之際尚有疑慮,例如恐怕公權力無法被這些保全公司人員妥當運用,則目前警員五十歲出頭就退休者所在多有,這些人當中不乏可以信任的,若在契約中適度要求保全人力應由有某種可以信任的人出任,則全面監控色狼的目標或許可以在較短期間內達成。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