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副主席郝龍斌領銜提出的「反核災區食品進口」與幸福盟主導提出的「國民教育不實施同志教育」兩項公投案,中選會認定需要召開聽證會,遭到質疑是政治力介入,尤其新修《公投法》已經廢止「公投審議委員會」,實無實質審查機構,中選會怎可實質審查主文?

新的《公投法》今年1月3日上路,至今已有14個提案,中選會目前通過5件,上述2件則在審核中。中選會是合議制的獨立主管機關,任何行政程序依法完全公開,但是中選會回應卻埋有伏筆,即「最後是否成案,是由中選會的委員會議以合議方式決議。」也就是有「不成案決議」的可能。如此是否逾越了《公投法》的精神?

原本《公投法》設有「公投審議委員會」,其職責包含「形式」與「實質」兩部分,而由中選會協助投票程序。然而該委員會之條文已遭刪除,並在《公投法》第3條主管機關明定為「中選會」,顯然其用意就是避免實質審查阻礙了公投提案,僅讓主管機關維持形式上的程序執行。過去《公投法》何以被批為「鳥籠公投」,就因17件公投提案,只有6件付諸公投,其中2件是總統交付,4件才是人民提案,其他都駁回或無疾而終;所以修法者認為一定程度阻礙了憲法賦予人民實現公投的權利。

事實上,公投提案的審查可以分成兩部分,一是「形式審查」,包含書件表冊、人數等是否符合門檻;另一是「實質審查」,包含提案所含事項、全國性公投之適用、提案內容之真意、兩年內不得重提的同一事項等。

《公投法》第10條規範了形式審查所具備的原則,亦即主管機關確實有形式審查權,至於能否越俎代庖審查到實質內容,存有極大疑慮。不過既然是行政機關,當然有《行政程序法》第54條的聽證程序的適用,惟必須考慮兩個問題,一是原則上聽證內容僅能針對「形式審查部分」,一是縱然涉及「實質審查部分」,因屬例外亦有逾權之虞,所以應容許「補件」及「修正」,不可因此而決議「退件」或「擱置」,亦即聽證會有其界限,縱然「主文內容矛盾」、「適用事項不夠明確」,也是交由人民選擇。

因聽證會主要是釐清提案真意,在法律位階上,除非提案牴觸憲法,應需進一步處理,否則,只要依法審查並遵守審查限制。

不過,違憲與否的職權又在司法院,所以,如果中選會認定提案「違憲」,應以中央機關的角色,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聲請釋憲。

以中選會審核通過紀政所提「以台灣(TAIWAN)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賽事及2020年東京奧運會」為例,該案涉及「正名制憲」的實質意涵,偷渡「更改國名」的政治企圖,涉有違憲的疑慮。如將郝龍斌與紀政推出的公投案相比,將會令人質疑是否有「辦綠不辦藍」的雙重標準,中選會直接放行是否涉有「選擇性濫權」。

綜上證明,中選會涉入實質審查行為,將損害其公平、中立的角色。為了落實新修《公投法》的普及理想,作為公投的主管機關,中選會不僅審查時應遵循原則,聽證亦應顧及限制,才能讓公投達到解決紛爭、促進全民共識的效益。

(本文已刊登於107.4.3中時言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