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長選舉將屆,不少政治人物過去的紀錄紛紛被提出檢驗。其中比較引人側目的,恐怕是立委黃偉哲「崑陵山安樂園開發案」的貪汙疑案。
依據法院判決記載,民國95、96年間,台南「崑陵山安樂園」的開發商為了希望營建署通過開發案,找上當時首屆擔任立委的黃偉哲。業者先後分別於95年6月17日、96年5月4日及96年12月17日,交付黃偉哲委員本人或其助理,合計400萬元(200萬現金;200萬元支票)。
同樣是法院判決記載,黃偉哲委員在95年6月收錢的半年後,於12月21日上午前往內政部營建署與署長李武雄會面,洽談「崑陵山墓地變更案」。李武雄署長在偵查中證稱:「黃偉哲是來了解該開發案的進度,並告訴我們依照程序儘快辦理此開發案等語。」換言之,法院判決確認,黃偉哲委員不但收了錢,更有具體關切該開發案的行為,而事後,營建署也依照黃偉哲關說的要求,將該筆土地也變更為殯葬用途。甚至在監聽譯文中,還出現「那個『黃』有點不太高興,不是都那個了嗎?怎麼還沒有『那個』啊?」的內容!台南地檢署即因以上事證,以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為由,將黃偉哲起訴。
詭異的是,雖然法院在判決中明確認定,黃偉哲委員曾前後3次收受總計新台幣400萬元的款項,並且繼而有向內政部營建署關說的行為,甚至也順利促成崑陵山安樂園開發案順利過關,加上業者明確表示:「第二次給黃偉哲100萬元是後謝」。但是,法院卻認定黃偉哲立委拿辦事、關說成功,並不構成犯罪。尤有甚者,法院一方面認定黃偉哲關說行為,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6條規定:「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接受」;另一方面卻表示,「《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6條規定並非《貪汙治罪條例》所稱之法令」,從而認定黃偉哲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的圖利罪。
有拿錢,有辦事,有搞定,沒有罪?即使我們認同黃偉哲的辯詞,這400萬只是政治獻金。但是黃偉哲委員拿錢辦事,仍然違反行為時《政治獻金法》第8條第1項規定:「政治獻金之捐贈,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更何況,這400萬中,黃偉哲只針對最後200萬的支票開立收據,並申報為政治獻金,而前兩次收受的200萬現金,不但未申報,而且第二次更是在法律規定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卻未依規定進行申報,依據行為時《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黃委員之行為,涉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然而,時至今日,黃委員此部分的違法責任也未遭到任何機關追訴,實令人費解。
民進黨以往常常批判司法不公,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但是從黃偉哲立委的案例,我想不難理解,為什麼會有民眾將這句話改成:「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但是法官都是綠的。」司法必須具備公平性以及可預測性,針對類似的收賄關說行為,國民黨的林益世、黃景泰被判有罪,黃偉哲卻無罪無責,甚至還可以代表民進黨選台南市長,這才是民眾對司法信心蕩然無存的主因。
民進黨會不會動用黨紀?法務部敢不敢辦?這才是台灣究竟會向上提升或是向下沉淪的指標。一個關說無罪、有權沒事的社會,人民如何安居樂業?
(本文刊登於107.09.23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依據法院判決記載,民國95、96年間,台南「崑陵山安樂園」的開發商為了希望營建署通過開發案,找上當時首屆擔任立委的黃偉哲。業者先後分別於95年6月17日、96年5月4日及96年12月17日,交付黃偉哲委員本人或其助理,合計400萬元(200萬現金;200萬元支票)。
同樣是法院判決記載,黃偉哲委員在95年6月收錢的半年後,於12月21日上午前往內政部營建署與署長李武雄會面,洽談「崑陵山墓地變更案」。李武雄署長在偵查中證稱:「黃偉哲是來了解該開發案的進度,並告訴我們依照程序儘快辦理此開發案等語。」換言之,法院判決確認,黃偉哲委員不但收了錢,更有具體關切該開發案的行為,而事後,營建署也依照黃偉哲關說的要求,將該筆土地也變更為殯葬用途。甚至在監聽譯文中,還出現「那個『黃』有點不太高興,不是都那個了嗎?怎麼還沒有『那個』啊?」的內容!台南地檢署即因以上事證,以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為由,將黃偉哲起訴。
詭異的是,雖然法院在判決中明確認定,黃偉哲委員曾前後3次收受總計新台幣400萬元的款項,並且繼而有向內政部營建署關說的行為,甚至也順利促成崑陵山安樂園開發案順利過關,加上業者明確表示:「第二次給黃偉哲100萬元是後謝」。但是,法院卻認定黃偉哲立委拿辦事、關說成功,並不構成犯罪。尤有甚者,法院一方面認定黃偉哲關說行為,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6條規定:「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接受」;另一方面卻表示,「《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6條規定並非《貪汙治罪條例》所稱之法令」,從而認定黃偉哲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的圖利罪。
有拿錢,有辦事,有搞定,沒有罪?即使我們認同黃偉哲的辯詞,這400萬只是政治獻金。但是黃偉哲委員拿錢辦事,仍然違反行為時《政治獻金法》第8條第1項規定:「政治獻金之捐贈,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更何況,這400萬中,黃偉哲只針對最後200萬的支票開立收據,並申報為政治獻金,而前兩次收受的200萬現金,不但未申報,而且第二次更是在法律規定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卻未依規定進行申報,依據行為時《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黃委員之行為,涉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然而,時至今日,黃委員此部分的違法責任也未遭到任何機關追訴,實令人費解。
民進黨以往常常批判司法不公,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但是從黃偉哲立委的案例,我想不難理解,為什麼會有民眾將這句話改成:「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但是法官都是綠的。」司法必須具備公平性以及可預測性,針對類似的收賄關說行為,國民黨的林益世、黃景泰被判有罪,黃偉哲卻無罪無責,甚至還可以代表民進黨選台南市長,這才是民眾對司法信心蕩然無存的主因。
民進黨會不會動用黨紀?法務部敢不敢辦?這才是台灣究竟會向上提升或是向下沉淪的指標。一個關說無罪、有權沒事的社會,人民如何安居樂業?
(本文刊登於107.09.23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