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賴清德將「處理假訊息不夠積極」,列為選後檢討報告中5大敗選主因之一。為了打擊假新聞,行政院將提案修法,包括《數位通訊傳播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及《災害防救法》等多項法案,除了加重現有規範的處罰外,也要求社群平台業者必須負起查核責任,以阻斷假新聞散布。這番大張旗鼓的「打假」,是否可以有效規制假訊息,尚不得而知,但卻有侵害言論自由、破壞法治的疑慮。

假新聞流竄是全世界各國面臨的頭痛問題,許多國家也有反制假新聞的立法。然而什麼是假新聞或假訊息?如果缺乏具體明確的客觀標準,而課予人民一定義務,已經違反「明確性原則」,不僅違法,更有違憲之虞。

依行政院的規畫,若有民眾檢舉社群網站有人散播不實訊息,可要求平台業者查核,若查證屬實就必須於24小時內下架,否則將處以罰鍰。這樣的設計顯然是參仿德國《社交網路強制法》的作法。然而德國法的規定是,24小時內撤除「明顯」違反《刑法》的仇恨言論,對於較不明顯、有爭議的仇恨言論或假新聞,社群媒體業者有7天時間決定移除與否。與此相較,行政院的草案顯然過於嚴苛,對於規範的客體也未明確區分,恐不符「比例原則」的要求。

在限時下架假訊息的規範下,為了避免遭到巨額罰款,甚至是政府的頻頻關切,社群媒體業者當然會傾向將所有被檢舉的言論先行撤除,畢竟在商言商,沒有必要為此而得罪政府,這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言論自由限制,也就是形成所謂的「寒蟬效應」。另外,要求社群平台業者必須負起查核責任,顯然是將判定假訊息的責任轉嫁到業者。且不論業者是否有執行查核的能力,以及增加業者過重的負擔,此種作法無疑是把政府查打假訊息的責任,甚至是法官的工作,硬生生地強加在人民身上,這樣公權力的棄怯,不但象徵著政府失能與缺乏擔當,更嚴重的是狡黠的卸責心態。

尤其誇張的是,行政院表示「假訊息」若經司法查明,認定訊息正確,業者也可將內容重新上架。且不說這樣的「平反」毫無實益,對於因政府作為造成的損失是否應該賠償?不實的檢舉應否重加制裁?政府部門散播的假消息如何規範?卻均隻字未提,如同「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雖然行政院表示「限時」、「下架」等規範目前尚無定論,將尊重立法院最後的審議結果,只是這樣的說法更坐實了「不負責」。行政院既然提案修法,難道不應該提出完整的草案,將自己未有定論的草案送交立法院,不過是把燙手山芋丟給國會,逃避外界的責難而已。

修法打假新聞是政府的責任,但若假修法、真卸責地虛晃一招,甚至破壞法治、侵害人權,就大可不必。

(本文刊登於107.12.11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