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前夕連續傳出三家旅行社負責人收取旅客團費後卻捲款潛逃的事情,其影響旅客人數達到數千人,而其捲款金額亦高達數千萬元。雖然由於大部分的旅客係採刷卡付費,而在捲款金額最高的辰欣旅行社部分其非信用卡交易金額亦只有四百萬,低於最高理賠一一八○萬的額度,因此「全數旅客都可得到全額理賠」,可謂「不幸中的大幸」;但若旅客採非信用卡交易金額超過最高理賠額度的話,則旅客的損失可能就不只是掃興而已了。

對於在春節旅遊旺季其間接連發生旅行社負責人惡性捲款潛逃的事情,除了突顯出社會風氣敗壞、主管機關監督不周之外,也突顯出法令規範的不足。由於喜洋洋與辰欣兩家旅行社的幕後老闆疑為同一人,因此在喜洋洋爆發惡性倒閉不到一周之際,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卻眼睜睜看著該負責人的另一家辰欣旅行社也惡性倒閉,總共捲款近6000萬元。而觀光局業務組組長甚至表示,該局無法清查旅行社的財務狀況;言下之意,消費者對於這類事件只能自求多福。對於日益重視生活品質、希望與家人利用假期出國散心旅遊的民眾而言,無疑是處於一種極沒有保障的狀態之中。


此外,在這一次的事件中,雖然交通部觀光局已在最短時間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廢止辰欣旅行社執照。而品保協會也漏夜加班,在春節期間仍協助民眾處理各項事宜與突發事件,算是很有效率地將旅客的傷害與損失控制到最低程度。但在未來,是否要將加入品保協會會員的審核機制作更嚴格的把關?是否要修改相關規定,讓主管機關可以清查與更進一步了解旅行社的財務狀況?以避免類似事件的再度發生。而目前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所載:「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是否仍然處罰太輕而無法對意圖違法者產生嚇阻之效?都是我們應該深入探討的。而對於消費者來說,我們建議在相關措施尚未完善之際,能儘可能採用刷卡方式來付費,將會提高對於自己的保障程度。


(本文曾刊載於台灣時報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第二版「社論」;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