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各國邊境關閉以來,跨國旅行成為極度擾人的負擔,包括出國前檢疫、獲取檢測證明,到達目的地再進行篩檢、隔離,完成商務任務或民眾返國後進入社區前,再次進行篩檢、隔離2周等,近1個月的過程昂貴冗長,不僅勞民傷財,也令人精疲力盡。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表示,自2021年元月1日起,非本國籍人士將暫緩來台1個月,此舉被視為將鎖國1個月。2日,中央宣布1月15日後居家檢疫要1人1戶,造成居檢一房難求,不少台商也被迫取消返鄉計畫,留在原地過年。
但隨著經濟活動的需求,許多人期待2021年逐步恢復跨國旅行,且對於商務活動而言,透過視訊會議雖可以有效解決許多溝通上的需求,但部分商務活動還是需要實體互動才能完成,但未來要跨國旅行,各國或是各個機場之間的認證機制可能不能只是一般護照,護照上還應配備電子疫苗護照,記錄新冠病毒檢測或疫苗施打資訊。近期更有台商呼籲,未來若有國際組織認證的電子疫苗證明,希望政府可縮短隔離時間,推動疫苗泡泡。
2020年10月依據世界經濟論壇和瑞士非營利組織「共有計畫基金」合作的「共同通行證計畫」,透過建立統一的標準,只要旅客在認可的醫療機構檢疫,利用手機應用程式,以網路上傳病毒檢測結果和疫苗接種證明等數位證明書,旅客搭機前出示手機上的數位證明書,搭機到參與這項計畫的各國後不須再檢疫和隔離。去年12月16日,依據IATA旅行交通證報告,為了驗證身分,旅行者需要將IATA旅行通行證與護照或電子護照串連起來。旅行者將可免費下載應用程序,並將與選定的和建立的實驗室合作,依據WHO制訂的統一標準,將新冠測試結果、疫苗接種數位證明與旅行通行證持有者驗證身分安全地串連起來。
面對後疫情時代的來臨,且因應未來旅遊業、航空業及工作上急需跨國旅行者的需求,政府必須未雨綢繆,在維護全民健康原則下,如何讓健康旅客能透過一個各國都認可的電子疫苗護照快速通關,以減少勞民傷財。但觀察現況,我國指揮中心、內政部、交通部等相關單位或平台尚未有更明確的訊息與相關政策。
另外,WEF及IATA等國際組織報告均指出,共同通行證的推動牽涉數位證明書可驗證性、隱私與個資防護、數據安全性、通用性等相關問題,政府應盡早研擬我國Covid-19的測試結果或未來已接種疫苗證明,如何與國際往來的共同通行證或旅行交通證統一標準、哪些醫療機構檢疫列入世界組織認可、共同通行證在我國是否全國機場通用等相關政策與修法,並針對資安政策調整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例如:民眾個資的蒐集、處理和利用應符合歐盟通用資料保護規則(GDPR)條款對於個資保護的規範和要求。
(本文曾刊登於中時電子報2021.01.04)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表示,自2021年元月1日起,非本國籍人士將暫緩來台1個月,此舉被視為將鎖國1個月。2日,中央宣布1月15日後居家檢疫要1人1戶,造成居檢一房難求,不少台商也被迫取消返鄉計畫,留在原地過年。
但隨著經濟活動的需求,許多人期待2021年逐步恢復跨國旅行,且對於商務活動而言,透過視訊會議雖可以有效解決許多溝通上的需求,但部分商務活動還是需要實體互動才能完成,但未來要跨國旅行,各國或是各個機場之間的認證機制可能不能只是一般護照,護照上還應配備電子疫苗護照,記錄新冠病毒檢測或疫苗施打資訊。近期更有台商呼籲,未來若有國際組織認證的電子疫苗證明,希望政府可縮短隔離時間,推動疫苗泡泡。
2020年10月依據世界經濟論壇和瑞士非營利組織「共有計畫基金」合作的「共同通行證計畫」,透過建立統一的標準,只要旅客在認可的醫療機構檢疫,利用手機應用程式,以網路上傳病毒檢測結果和疫苗接種證明等數位證明書,旅客搭機前出示手機上的數位證明書,搭機到參與這項計畫的各國後不須再檢疫和隔離。去年12月16日,依據IATA旅行交通證報告,為了驗證身分,旅行者需要將IATA旅行通行證與護照或電子護照串連起來。旅行者將可免費下載應用程序,並將與選定的和建立的實驗室合作,依據WHO制訂的統一標準,將新冠測試結果、疫苗接種數位證明與旅行通行證持有者驗證身分安全地串連起來。
面對後疫情時代的來臨,且因應未來旅遊業、航空業及工作上急需跨國旅行者的需求,政府必須未雨綢繆,在維護全民健康原則下,如何讓健康旅客能透過一個各國都認可的電子疫苗護照快速通關,以減少勞民傷財。但觀察現況,我國指揮中心、內政部、交通部等相關單位或平台尚未有更明確的訊息與相關政策。
另外,WEF及IATA等國際組織報告均指出,共同通行證的推動牽涉數位證明書可驗證性、隱私與個資防護、數據安全性、通用性等相關問題,政府應盡早研擬我國Covid-19的測試結果或未來已接種疫苗證明,如何與國際往來的共同通行證或旅行交通證統一標準、哪些醫療機構檢疫列入世界組織認可、共同通行證在我國是否全國機場通用等相關政策與修法,並針對資安政策調整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例如:民眾個資的蒐集、處理和利用應符合歐盟通用資料保護規則(GDPR)條款對於個資保護的規範和要求。
(本文曾刊登於中時電子報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