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洛克(John Locke)是十七世紀著名的英國哲學家,被稱為自由主義之父,自由主義重視平等,相信人具有相同的尊嚴與價值,政府應予以平等對待,人並享有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等之基本權利。

洛克從人性的底線出發,從人類的經驗出發,來論證人的最基本的需要,從而分析政府存在的基本目的。人類從原始狀態進入契約社會,必然把人的一部分權利交給政府,但人的基本權利不能交,而政府存在的目的,不是追求政府自身的利益,而是為了維持人的基本權利和公共福祉。

洛克對政府提出的要求是很低標準的,要求政府執行規則、執行法律即可,注意是執行而不是訂定!政府當裁判就別當運動員,當運動員就別當裁判,裁判兼球員既破壞了法律,到頭來也一定會傷害了人的基本權利。

歷史上有很多的暴政政府,洛克對暴政的認定很簡單,他衡量暴政與否只採取一個唯一的標準。在他看來,暴政就是政府超越法律,把政府置於法律之上。政府存在的目的也因此很快就變成政府以維護自身權益和政權為目的,變成以公權謀私利的工具。

洛克在其第二篇民政論(Second Treatise of Civil Government)中表示:「如果同一批人同時擁有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力,這就會給人們絕大的誘惑,使他們動輒要攫取權力,藉以使他們自己免於服從他們所制定的法律,並且在制定和執行法律時,使法律適合他們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們就與社會的其餘成員有不相同的利益,違反了社會和政府存在的目的。」

例如公投法的修改,立法院二○一七年修正「公投法」打破「鳥籠公投」後,二○一八年公投綁大選讓民進黨縣市長選舉和公投都大敗,於是民進黨改弦易轍再修「公投法」將公投與大選脫鉤,遭譏笑為「鐵籠公投」,國民黨提出公投案要讓公投與大選再合併處理。兩黨修來修去,一部號稱還權於民的法律,卻充滿政黨的政治算計。

如果執政黨也掌握國會的多數,就會變成一個政黨可以制定法律又執行法律,違反洛克對政府的要求和定義,就容易傾向專制或暴政。所以現代民主雖然設計行政和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一黨獨大就會三權歸一,於今之計應要求立法和司法全部脫離政黨,立法委員和司法人員都應該要無黨籍才能參選或擔任。

總之如果政府不守法,公民就會抗爭,國家就亂。如果政府守法,公民就會守法,政府與公民就都會各守本分,街頭就不會有抗爭,社會不會紛擾。所以政府守法,是國家和諧穩定和繁榮之源呀!

(本文已刊載於2021.12.29聯合報第A12版民意論壇,原文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39/5994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