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修法完成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地方政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運動產業園區,教育部也制定了相關辦法,惟該法上路已逾四年,國內迄今仍無一座運動產業園區。
201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其中的一個亮點為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地方政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運動產業園區,基此,教育部於翌年10月訂定了《運動產業園區輔導及獎勵辦法》,規定教育部對於設置運動產業園給予的輔導、補助和獎勵措施,包括:補助規劃設置最高200萬元、開發工程費最高2,500萬元、營運管理最高5年150萬元、園區人事費最高5年150萬元等。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教文體育組召集人陳學聖發現該辦法公布四年多以來,國內依舊未有一座運動產業園區,即使尚在招商中位於台中豐原區的「豐富專案」,被定位為運動產業園區,可能也未必符合上述辦法中有關運動產業園區的定義。
依照《運動產業園區輔導及獎勵辦法》,運動產業園區的土地面積至少5公頃,且運動產業用地不得低於土地面積60%。然而由豐富專案的徵收計畫書可見,園區總面積5.51公頃,但是土地使用配置是以金融服務專用區為主,面積為1.96公頃,占了35.57%,次為第二種商業區(依照台中市府的說法,此區包括了生技產業、運動產業,並納入不含生產、裝配、加工的製造業、策略性服務業、健康福祉領域等50項產業),面積為1.34公頃,占了24.32%,第三則為體育場用地面積為0.58公頃,占了10.53%。
與各國運動產業相比,國內尚有成長的空間,2018年全球運動產業總產值約13,339億美元,臺灣僅約74 億美元,不僅遠低於美國5,397億美元和英國630億美元的運動產業總產值,亦低於韓國的457億美元。而各國運動產業產值占整體產業比重,韓國為3.0%、美國2.8%、中國大陸2.7%、英國2.4%,臺灣為1.25%屬於較低水準。陳學聖認為政府既然已制定了法規就應該落實,或許運動產業園區的設置,將能夠串連和整合國內運動產業,刺激內需成長。
陳學聖建議體育署應該重新檢討法令,為什麼過了四年國內仍無一座運動產業園區,是不是法令出了什麼問題。同時,建議國內有部分運動場館營運績效欠佳,或許可以評估其週邊腹地是否具有開發成為運動產業園的條件和潛力,藉由結合商業、休閒觀光、科技等元素,同時透過運動產業結合地方文化觀光,挹注地方經濟發展。
201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其中的一個亮點為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地方政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運動產業園區,基此,教育部於翌年10月訂定了《運動產業園區輔導及獎勵辦法》,規定教育部對於設置運動產業園給予的輔導、補助和獎勵措施,包括:補助規劃設置最高200萬元、開發工程費最高2,500萬元、營運管理最高5年150萬元、園區人事費最高5年150萬元等。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教文體育組召集人陳學聖發現該辦法公布四年多以來,國內依舊未有一座運動產業園區,即使尚在招商中位於台中豐原區的「豐富專案」,被定位為運動產業園區,可能也未必符合上述辦法中有關運動產業園區的定義。
依照《運動產業園區輔導及獎勵辦法》,運動產業園區的土地面積至少5公頃,且運動產業用地不得低於土地面積60%。然而由豐富專案的徵收計畫書可見,園區總面積5.51公頃,但是土地使用配置是以金融服務專用區為主,面積為1.96公頃,占了35.57%,次為第二種商業區(依照台中市府的說法,此區包括了生技產業、運動產業,並納入不含生產、裝配、加工的製造業、策略性服務業、健康福祉領域等50項產業),面積為1.34公頃,占了24.32%,第三則為體育場用地面積為0.58公頃,占了10.53%。
與各國運動產業相比,國內尚有成長的空間,2018年全球運動產業總產值約13,339億美元,臺灣僅約74 億美元,不僅遠低於美國5,397億美元和英國630億美元的運動產業總產值,亦低於韓國的457億美元。而各國運動產業產值占整體產業比重,韓國為3.0%、美國2.8%、中國大陸2.7%、英國2.4%,臺灣為1.25%屬於較低水準。陳學聖認為政府既然已制定了法規就應該落實,或許運動產業園區的設置,將能夠串連和整合國內運動產業,刺激內需成長。
陳學聖建議體育署應該重新檢討法令,為什麼過了四年國內仍無一座運動產業園區,是不是法令出了什麼問題。同時,建議國內有部分運動場館營運績效欠佳,或許可以評估其週邊腹地是否具有開發成為運動產業園的條件和潛力,藉由結合商業、休閒觀光、科技等元素,同時透過運動產業結合地方文化觀光,挹注地方經濟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