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度預算調整統籌分配款補助方式,改由行政院以設算方式直接挹注縣市,期望達成充裕地方財源、縮短城鄉差距的目標,撇開此舉是否為政府選舉「綁樁」之疑慮,現今備受福利團體爭議之處,在於未來福利預算「分配」的公平合理性--政府對於福利經費之統籌分配,雖提出一套比例設算方式,做為補助縣市福利經費之設算基準,但這種統籌分配款方式,只有「形式正當性」卻缺乏「實質合理性」。

仔細探究設定公式的項目與權數,雖朝向需求人口數設定,但在「縣市人口比率」上,列出轄區老人、幼童及婦女人口比各百分之五權數,除獨漏少年人口比,亦未推估人口的可能增減數。另外,在其他指標上(如各縣市財政能力、及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補助費等),所佔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五權數間,其分配比重與項目的選擇,不透明的制訂過程作業,連長期關切與監督社福政策的民間團體也一無所悉;我們所擔憂的是,福利預算分配之考量因素如不夠周延完整,不僅無法反映其優先性或公平性,反會形成另一種資源錯置,無法縮短城鄉差距,關注到縣市間「水平的公平」(例如財政),反深化弱勢族群間需求個別的差異問題。

另外,設算公式上套入各縣市上年度補助款為加權基準,並非落實「垂直的公平」之良策,推其目的恐怕只在避免縣市因兩年度補助金額差距過大而抗議;歷來,因為預算結構,地方社會福利預算,多仰賴中央補助,主管機關內政部自民國七十五年度起,雖訂有推展社會福利獎助作業要點據以補助,但其中所設「地方申請案自籌經費百分之三十」之要件,也往往使財源充裕的縣市,較籌得出錢有較多的補助經費,而財源拮据的縣市為爭取補助,採膨脹計畫方式申請等弊端…,九十年度之設算公式,立基於「歷年的補助額度」之加權,是否為公平的基礎,實有待商榷。

據瞭解,九十年度福利設算制度下,帳面上有一百二十億元,為行政院直接撥付福利預算經費,其中約有九十餘億元,為調整八十九年度中央直接移撥地方政府之中低收入各項補助費如身心障礙者保險保費補助、志願服務及推展兒童、家庭暴力防治、社區及社會工作等福利服務經費等至縣市,各項經費,皆攸關弱勢族群權益,中央撥付預算外,也應研提相對配套,才能確保縣市福利人口各服務方案之延續性與執行績效。

我們期待,政府提出平衡中央與地方福利財源、縮短城鄉預算差距計畫之際,應同時建立完整的分配、監督機制,俾發揮福利預算之效率與實益,落實縣市施政的福利優先性及福利經費專款專用目標,以保障弱勢族群權益,避免社會福利淪為「中央政治籌碼」或「地方的私房錢」。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89.12.04中央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