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與中高齡經濟議題相關的立法舉措,背後實有其進一步商榷、議論之處。

話說:過往高齡社會的解方都是凸顯不同世代對有限社會資源的相互爭奪,從而忽略了當可運用產業發展手段來解決中高齡或高齡的就業或世代競爭問題,進而打造台灣社會世代共榮的新經濟模式,對此,立法院會業已三讀通過〈壯世代政策及產業發展促進法〉(以下簡稱壯促法),明定國家發展委員會為其主管機關,並將壯世代界定為55歲以上有工作能力及意願的國民,該法係從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政府也應於2年內發布所謂的〈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並且定期依照績效檢討修正,據以落實積極推動壯世代就業、發展友善職場環境、建立合宜媒合及培訓機制、推動彈性工作模式以及創造壯世代適性就業環境等依法辦理的整體目標管理,如此一來,扣緊依法行政、依法辦理的法源根據,這也讓相與衍生的命題意旨,實有進一步的思辨之處。

首先,扣緊係為了解決55歲至未滿65歲之人、勞動產業或金融服務之相關就業問題的該項壯促法,當有其相對應的議題現象,這其中包括從〈壯世代政策及產業發展促進法〉到〈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和合對接、從壯世代到其他年輕世代的全人發展促進、從政策定調到產業發展促進的屬性位階落差、從就業到其他生活目標的滾動串聯、從有意願或能力到結構性限制的壯世代公民不同內涵、從世代經濟循環到世代社會融合的多方目標。冀此,在這裡的考察針砭直指壯促法主要係聚焦於培植壯世代新創及產業鍊、壯世代金融行動方案指標、提供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鼓勵措施、壯世代金融教育和強化金融識能等創業、產業、金融等狹隘範疇。

其次,壯促法也忽略了此一『壯世代』人口族群所關涉到生命週期、生命事件、生命過程、生命轉折和生命歷程,已然不同於過往傳統社會對於文化性指派的社會角色扮演,特別是晚婚、少子女、不生及其家庭支持量能與能量之多重怯弱真實,更遑論該主管機關的國發會之於行政內閣團隊的定位功能和行政資源,又要如何扮演『一主責、多協力』的關鍵溝通協調角色,畢竟,從理念到政策、立法及其制度或執行端,是有其徒法難以自行的可能運作困境,如此一來,除卻年齡或工作等界定指標外,理當是要嚴肅檢視『壯世代』作為一項複合變項的深邃、複雜意涵,不讓該項的立法淪落有為立法而立法的冒進之嫌,特別是過度將壯世代的生存、生活或生命旨趣,聚焦在物質範疇的個體經濟就業模式,致使忽略了從壯世代到其人口族群之於總體層次的社會融合模式,況且還有攸關到身、心、靈、經、社及其去障礙或去阻礙的全人關懷意旨。

最後,若果《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旨在於為壯世代提供一個全面的政策框架,藉此促進其在社會中有效的參與發展,那麼,如何促進壯世代包括經濟、社會、文化及心理、健康等多方需求的全面發展;不同世代之間的合作互動以減少年齡隔閡的世代融合;整合相關作為以確保相關措施相互支持的有效推動;利用數據分析來了解壯世代需求的數據驅動等切入方向;以及諸如壯世代的需求分析、就業培訓機制、社會保障與職工福利、心理健康與社會支持及其政策效益評估、國際比較與借鑒等研究重點,均有超前部署之必要。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