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五千億的特別預算,已經到了表決的最後關頭。本組認為有三點原則,可作為諸委員的修法意見。
第一:緊急的繼續經費應用追加預算來辦理。特別預算是為了戰爭,經濟變故或重大災變才能編列,並非常態,預算法第十一條規定「政府預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就是明證,故因編而未編的預算,誤導施政方針及預算規模,且未編之繼續經費不符合追特別預算之條款,這種惡例一開,後果不堪設想。本組認為應該用追加預算的方式,來解決包括高雄捷運等重大工程的預算問題,更可以善用93年度累計1-5月較上年同期增加的1,379億的稅金作為財源,而北高兩市的捷運,或有燃眉之急的預算,才需236億。
第二:成本效益分析要詳盡。預算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即明確規範中長程預算編列、審議及執行之機制,俾使各機關對中長程資源審慎規劃。
第三:回歸年度預算。五年五千億特別預算所要推動的十大建設項目,應該回歸年度預算來辦理。我國特別預算之濫用,已經嚴重破壞我國舉債管制的機制,因此本組建議,十大建設中無急迫時效性的預算項目,應回歸總預算來審理。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