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十大建設從開始提出就爭議不斷,經過多次協商,行政院最後終於同意依法辦理。在協商過程中,立法院本持最小變動原則、中性及整合原則,針對行政院版條文做最小幅度增刪調整,參酌審查會通過條文及朝野各黨提案條文,截長補短,異中求同,化解朝野對立,爲朝野和諧建構良性互動基礎。同時回歸制度面,落實重大公共建設先期審議制度,強化行政機關內部控管,爲我國中長程公共建設制度奠基,希冀在符合預算制度,提供政府與人民、行政和立法、朝野政黨間互利互惠平台,揚棄零和對抗,達到雙贏的局面。
為避免破壞預算體制,於新法第一條強調本條例係「依預算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制定」,以維護法制,條文中雖同意「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但為防杜空白授權流弊,乃於第五條第一項前段明定應「依總預算籌編及審議方式分年辦理」。另外,按「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二點明定「本要點所稱公共建設計畫,係各機關所推動之各項實質建設計畫,即計畫總經費中屬於經常門者不得超過資本門之二分之一」,爰導入增設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據此,高達五百億元的「一流大學及研究中心」計畫與七十億元M台灣計畫中「行動台灣應用推動計畫」,因受到經常門不得超過資本門二分之一條款限制,必須重新編列。
有關各界關心繼續經費編列問題,新法同意條例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且已開始執行之計畫,乃既定之施政計畫,依預算法之規定,固應延續編列於各該年度之總預算內,不宜以特別預算案之方式編製送審。但為避免初始計畫遭到排除,過於嚴苛,故限制條例施行前已核定並執行經費超過百分之三十之延續性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者,不得依本條例提出特別預算。因北高捷運後續工程預算執行尚未超過30%,故可納入新十大特別預算內,除原本已執行的236億元預算外,北高捷運後續所需的600多億元,亦可納入5,000億元的預算額度內。
根據預算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即明確規範中長程預算編列、審議及執行之機制,俾使各機關對中長程資源審慎規劃。為防杜草率行事,新法第六條第一項明定執行機關應就計畫「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翔實規劃,並視計畫性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目的皆是為避免行政部門本末倒置,為花錢而花錢,破壞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的美意。
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院新十大建設預算的法源「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條例」,依該條例所提出的特別預算上限為五年五千億元,經費來源得以舉債或出售政府國營事業釋股的方式籌措,不受到公共債務法每年度舉債額度的限制。這次「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條例」的通過,雖不完全符合我們的期待,但在尊重行政與立法兩院專業,及不過份傷害人民福利情況下,總算得到合理的解決。只是我國財政收入嚴重不足,五千億的舉債,是一筆非常龐大的舉債金額,台灣目前的財政狀況已經沒辦法再容許任何舉債。截至自九十年度至九十三年度止,中央政府債務餘額由2兆3,575億元攀升至3兆4,290億元(尚未加計今年的第二次追加預算及五年五千億特別預算),這四年間增加債務1兆715億元,平均每年債務增加金額高達2,679億元。累積如此龐大的債務,還錢的日期都已遙遙無期,更何況增加這五千億。世界各國都在為減少國家的負債而努力,我們反而要增加自己的財政負擔,建設還沒做好,後代子孫已經負債累累。政府應該正視財政惡化這個事實,量入為出,才是解決新十大建設爭議的根本之道。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