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所指的生產要素,有勞力、土地、資本和企業家。經濟活動進行中,這些生產要素相互組合,達到生產目的。然而,天有不測風雲,個人或企業都有可能營運出錯,產生爭議。依目前的法律程序(主要為破產法),資產(土地、資本)要凍結,人力(勞力、企業家)用於打官司,而法院又不能有效裁決,經濟因而困頓,可想而知。

當今破產法之修正,是就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作整體考量,對鉅額負債及小額負債之債務人均建立清理程序,使事業單位「退出市場」機制及自然人「自力更生」機制發揮功能,重建社會經濟秩序,並解決消費性債務之清理,以挽救數十萬生活困苦及生命危險的卡奴(報載每天有人自殺),保障其生存權。另一方面,亦使債權人獲得公平清償。此實為拚經濟、謀生活、救生命、照顧人民生活之重要法案。

現行破產法重大缺點有六:1.未設專業法院,亦無專職及專業法官,案件之處理,十分不妥;2.債權人只有一人及債務人無財產時,均不得宣告破產,致債務人不能均受破產免責之保護;3.程序費用無人墊付案件,難以進行;4.債權人會議不能召開時,無代替途徑;5.未限制債務人奢侈行為及擔任之職務,自然人小額債務均能宣告破產,難以防止假藉他人名義或虛設行號詐欺破產等破壞經濟倫理之行為;6.對消費性債務之清理,未設規定,難以解決當前之卡債等問題。

例如,自然人小額債務之清理,其目的是使其更生並再過有尊嚴的生活。然在現行之破產法下,僅能宣告「破產」,此為清理債務之最嚴厲手段,這將使債務人長期陷於恐懼,與更生制度本旨不合,不宜採取。

立法院處理中之國民黨版破產法修正草案,係針對上述多年急待解決之問題,將現行破產法更名為「債務清理法」,增訂第三章之一「自然人更生程序」專章,使債務清理法制提前現代化,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使債務人有更生之機會,並謀債權人平等受償。因此,整體考量,兼籌並顧,使鉅額及小額負債,均有適當了結之程序,並防止道德風險,以求得債權人(銀行)、債務人及社會整體之三贏。再有不週之處,實務上不難解決。且破產法全案修正正在研議中,此修正案施行後發生之困難,當可於該法全案修正時解決。


事實上,債務清理立法是解決卡債事件的最後一道防線,要完全解決甚至防患未然,監理機關必須做好事前監督,同時,對於事後處置尚須就下列事項採取行動:1.對催收行業及催收行為立法規範,嚴禁暴力討債;2.配合社會救助政策,增加急難支援貸款,解決經濟弱者之急需;3.加強徵信機制,並立法處罰徵信不實之人員及機構;4.謹慎設計貨幣政策中之支付制度。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4月卓越雜誌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