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去年(2007)租稅負擔率已降到13.7%,比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OECD)的36%低很多,也比鄰近的日本(26%)、韓國(24%)都低,與新加坡的13.7%相同,僅比香港的12.1%略高。我國整體租稅負擔率雖低,但受薪階級薪資所得佔綜合所得比重卻高達75%,有違租稅公平精神,貧富差距急遽擴大。最近幾年,失業率上升,所得分配惡化,社會增加許多「新貧」與「近貧」階級。

我國目前財稅問題的癥結,在於財政收支嚴重失衡,國債迅速累積,九十六年中央及地方政府總預算,未償長期債務一項即累積到4兆407億元之多,如加計總預算之短期債務、非營業基金的長短期債務、勞退保及退撫基金虧損、積欠人民帳款等各種隱藏債務,更高達13兆元以上。稅基遭受嚴重侵蝕,稅目過多,稅制結構不良,稅收占支出比重偏低,以致國家競爭力衰退,國家信用評等下滑,同時稅制不公,薪資所得者負擔比重過大,貧富差距急遽擴大。地方財政方面更是普遍窮困,患寡又不均,地方財政統籌稅款分配方式及補助制度未臻健全,補助制度缺乏獎勵地方政府「財政努力」之機制,且統籌分配稅款遠不足以支應地方政府財政需求,「中央請客,地方買單」的政策更是屢見,造成地方財政極度困窘,基層百姓受苦,基礎建設薄弱。

我國中央地方政府間的財政移轉方式,大致分為:稅收分成、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等三種。一、稅收分成: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我國某些稅目之收入需依比例分配予中央、地方及統籌分配稅款。除前述之所得稅、貨物稅和營業稅部分劃歸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外,其他如中央徵收之菸酒稅,地方政府徵收之遺贈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均需按一定比例與其他層級政府共分。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功能係調劑地方政府財政不均之問題,稅款財源主要來自全國所得稅及貨物稅之10%、全國營業稅扣除統一發票獎金後淨額之40%、各縣市土地增值稅20%及專戶孳息收入、其他收入之總和。然因所得稅、貨物稅及營業稅收所占比例較大,且為全國各級政府共分之統籌分配稅款,故其分配比例往往為地方首長注意的焦點。目前分配之比例為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6%、直轄市43%、縣(市)39%、鄉(鎮、市)12%。三、中央對地方補助款:補助款係以彌補地方財源不足為主要目的,分為下列兩種形式:(一) 一般性補助款:主要係針對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二)計畫型補助款: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雖有這些財政移轉制度,但地方政府財政困窘則是不爭的事實,不久前,部分縣市政府無法正常發放公務人員薪水,屢遭媒體披露,大家這才意識到地方政府財政已惡化至極。造成地方財政惡化的主要癥結點可歸納如下:一、中央掌握資源,致地方自有財源不足,統籌分配稅款功能不彰。二、現行財產稅課稅基準遠低於市價,稅基遭到低估。三、人事費用偏高,以94年審定數來看,大多數地方政府自有財源尚不足支應人事經費,即使如財政狀況較佳台北縣、桃園縣及新竹市來看,人事經費占其自有財源比例也都達到70%以上。四、選舉支票浮濫,「中央請客,地方買單」層出不窮,在缺乏相關財源支應下,社會福利支出又大幅擴增。地方財政更是雪上加霜。

要解決地方財政困窘,必需徹底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切實提出透明化、公式化、具有明確約束力的分配方法,使錢、權之權利義務相稱,促使地方財源實質增加,以及直轄市及縣(市)財源只增不減。地方財政問題,涉及政府職能與權限劃分、行政區域重劃以及政府組織再造等議題,整個地方財政改革工程的推展,必須整體的規範與持續的進行,才能克竟其功。而中央與地方政府職能權限與財務責任間之關係的明確釐清,是財政收支合理劃分的前提與要件。

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具有收入劃分明確和支出任務分派模糊的特性,造成各級政府的收入和支出間,缺乏連鎖的效果。因此,應切實提出透明化、公式化、具有明確約束力的分配方法,使錢權之權利義務相稱。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在調劑地方財政盈虛與均衡區域發展仍有一定程度之貢獻,為求其充分發揮功能,中央政府應針對「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仍有缺失之處予以匡正。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五條規定:「對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監督,應依法律之規定。」亦即中央財政及主計機關應對地方政府之預算編列及執行是否核實,依預算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相關規定負起監督之責,至於地方政府之最終決算,則應由審計機關依決算法嚴格辦理。然有鑒於前述相關法規對地方預算缺乏強制性規範,造成目前地方預算浮編與財政收支執行之種種不當問題,應制定「地方政府預算通則」,並規定相關罰責,以強化對地方政府預算之監督。

「穩健財政基礎,支援經濟發展」,這句話說明了經濟與財政互為因果關係。目前看來,各界爭執多圍繞在中央與地方分配比例上,將中央與地方財源劃分變成一場零合遊戲,造成中央與對方的對立。將政府稅收的餅做大,創造更多的稅收,提高地方財政自主程度、落實「錢」、「權」相符,增加各級政府收入才是徹底解決地方財政問題的方法。同時,應盡速研修相關法令規定,修正公共債務法,設置「地方財政重建基金」專戶,協助地方政府適時解決龐大債務問題。編列經費作為「地方財政重建基金」,健全地方財政,協助打消地方政府債務,增進地方財政自主能力,平衡區域發展,增進地方財政自主能力,維持地方政府正常運作,建立良好行政管理及運作機制,激勵地方政府主動積極尋找合適的地區發展策略,不僅僅依賴國家工業發展政策,或期待中央財政補助。除了上述開源計畫外,還要加速落實政府組織再造,縮減政府人事支出,促使政府債務透明化,消除隱藏債務,制定財政紀律法,約束不當支出,以落實節流計畫。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7.02.29中央網路報智庫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