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當選人馬英九日昨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最遲會在年底全面開放兌換人民幣。這項政策開放確實符合兩岸當前交流的事實需要,不但可以節省民眾貨幣兌換成本,同時也有助於我國銀行業務拓展。
一、 事實需要
眾所周知,隨著兩岸人民及經貿往來日益密切,台幣與人民幣的兌換及匯款業務有其必要性。在人員往來方面,自從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日政府開放人民赴大陸探親後,兩岸人民往來頻繁,以二○○七年為例,台灣共有四百六十二萬餘人次赴大陸旅遊,大陸人民一共二十三萬餘人次來台,兩岸人民往來當然會衍生出對新台幣與人民幣兌換的需求。
在經貿往來方面,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政府公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開放兩岸經貿往來,二○○七年兩岸貿易總額,依大陸統計,為一千二百四十四億餘美元,若再加上台商投資之十餘億美元,更使兩岸資金往來頻繁,對兩岸貨幣兌換及匯出匯入的需求更為殷切。
目前人民幣在台灣地區不能掛牌買賣,亦無法用新台幣直接兌換。台灣人民必須將新台幣透過兌換美元、港幣等外幣後,才能在台灣之外的地區兌換成人民幣,十分不便,徒增手續費用,亦增添匯率風險,同時也造成地下非法兌換及匯兌,增加政府管理負擔。
二、 目前狀況
事實上,我國外匯自由化已經實施多年,有一套完善的管理機制,人民幣只要比照其他外幣管理即可,並不會影響國家安全,兩岸當局都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
在台灣方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央銀行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授權,會銜發佈「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其中開放旅客得攜帶二萬元以內之人民幣現鈔進入台灣地區,超過限額者,則須封存於海關(旅客攜帶其他外幣限額為一萬美元,超過者需申報,但無須封存)。政府之所以限制人民幣攜帶入境的額度,根據政府宣稱,是由於兩岸尚未簽訂貨幣清算協定。而民眾在上述限額內所攜入台灣地區之人民幣現鈔,仍不得在台灣地區買賣、兌換或進行其他交易。
另政府根據「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於二○○五年十月三日制定「金門馬祖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要點」,開始試辦金馬地區金融機構進行新台幣與人民幣兌換業務,每人每次出入境兌換限額上限為二萬元人民幣。
雖然目前兩岸尚未建立貨幣清算機制,但政府還是開始在金馬試辦新台幣與人民幣掛牌兌換業務。
在大陸方面,二○○四年一月一日中國銀行在福建省的福州、廈門、漳州、泉州、莆田五分行實施試辦新台幣與人民幣直接雙向兌換業務。未來大陸在試辦後,應該會逐步擴大新台幣與人民幣直接雙向兌換業務範圍至全國各主要大城市。
三、 當前問題
雖然兩岸分別在金馬及福建地區試辦新台幣與人民幣的兌換業務,但離全面兌換還有一大段距離。再加上兩岸間尚未建立貨幣清算機制,兩岸之銀行收受對方貨幣後,無法直接與對方銀行進行清算工作,只有透過第三地銀行來進行買賣,徒然增加不必要的手續費用。
在兩岸匯款方面,台灣方面雖然開放台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 OBU)得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的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個人為金融業務往來,承作兩岸之間的匯兌及其他相關業務,目前已核准台、外資銀行一共成立六十九個單位然而,OBU是透過第三地金融機構中介,如香港、美國,將匯款轉至大陸金融機構,徒然增加匯款時間及手續費用。
政府同時同意台灣境內外匯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承作「境內外匯業務」(Domestic Banking Unit, DBU),但只限於進出口押匯及匯出匯入款業務。
四、 建議
根據以上說明,兩岸間基於實際需要,有必要建立新台幣與人民幣兌換、匯出匯入及貨幣清算機制,以利兩岸間金融往來。未來兩岸應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開放新台幣及人民幣直接兌換、直接通匯。其解決之道有二:
第一: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修正精神是參照管理外匯條例,將人民幣比照其他外幣來管理,准許人民攜進攜出、掛牌兌換,而人民出入台灣地區可攜帶限額為一萬美元等值,超過部分需向海關申報,但無須封存。
第二:商業銀行間簽署契約相互交換貨幣:在尚未協商簽署貨幣清算機制前,兩岸當局應允許商業銀行間簽訂契約,進行貨幣交換,以利台幣與人民幣兌換工作進行。
第三,兩岸協商:我方完成修法後,未來可以透過海基、海協兩會協商,或是根據兩岸「春節包機」模式,雙方以沒有敏感性名稱的民間同業公會來協商,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
(本文刊載於97.04.05東森新聞論壇,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