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為了敦促子女們負起奉養父母的義務,朝野立委將就『子女奉養父母法』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至於,研擬中的該項立法內容主要是透過徒刑、拘役或罰金的方式,藉此強制地要求人子們善盡為子女的奉養責任。誠然,對照於屢見不鮮棄養父母的案例,『子女奉養父母法』彷彿是在現行的法令規章以外,另外提供一道防弊的機制設計,只不過,如果未能就子女奉養父母背後的「意願問題」與「能力問題」多所思量,那麼,該項的立法效益還是有待商榷的。
基本上,『子女奉養父母法』立法的基本精神旨在於規範子女們對於父母必須負起使其父母和自己生活水準相當的扶養義務,也就是說,在現有民法與刑法裡的遺棄罪愆以外,藉此專法以確保年邁父母的人身權益。然而,該項直指子女孝養父母的「意願問題」,還是忽略了個別家庭裡實際、動態的生命歷程,亦即,在這個層次上,當有其必要進一步地深究子女何以棄養父母的緣由,而非僅是一味地給予為人子女者更多的社會性譴責。連帶地,「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的道德性指稱,在使得子女們成為千夫所指的同時,而無助益於棄養情結的紓困。
準此,扣緊子女孝養父母的「意願問題」,這使得『子女奉養父母法』的形式意義遠大於實際的規範作用,這是因為:在國人所內化的家庭倫理的價值觀裡,反哺報恩早已成為一般民眾的生命格局,也就是說,如果是出現棄養的情況時,民俗道德的制約力量是遠甚於徒具形式的法律規章。總之,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在於點明出來:之於子女與父母兩造雙方的道德期許與社會壓力,應該是要一視同仁與均等要求的,換言之,在規範要求子女孝養父母的同時,為人父母者也理應在親職教育以及家庭責任的擔當上也所增進。
連帶地,一旦「意願問題」並不成為國人孝養父母主要的癥結所在,那麼,『子女奉養父母法』的立法執行,更是需要其它縝密的配套措施,這是因為:當人力資本投資不足、職場競爭能力不夠等等的個體因素;以及經濟蕭條、裁員失業等等的結構因素,所招致對於子女奉養父母能力的衝激、戕害時,那麼,如何孝養父母以使年邁的父母得以頤養天年,這將不是一項「意願問題」而是一種現實迫切的「能力問題」。準此,在這裡的思索意義乃是在於如何針對子女本身的能力缺乏以及能力不足的問題,提出類似職業復健、二度就業、家庭重建、以及社會支持等等攸關到子女個體競爭條件養成的方案對策。連帶地,對照於當前台灣社會子女數銳減的生育模式以及父母活得更久的高齡化趨勢,那麼,孝養父母之所以可行與可能就不再是一項濃厚的道德說教,而是一種「能力問題」的客觀事實。
總之,「父母-子女」不應該是處於利益相互衝突的對峙狀態,而是一種齒唇相依、相輔相成的生命連帶關係,就此而言,對於『子女奉養父母法』的思索判準就不在於如何對子女們進行消極性的法律制裁,而是從一種整體性家庭福利的角度出發,思考如何透過各種不同的機制設計,以將慈祥的長者和孝親的子女緊緊地鑲嵌、結合在一起!?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