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昨台北市停車管理處針對殘友停車查核規範一事做了公部門的行政立場說明,不過,如果是就停管理所持「公平性」的論述理由,那麼,對於殘友免費停車查核規範的檢視,應該是有其進一步回應與深究的必要。

事實上,這整個事件的緣由是打從八十九年的八月起台北市政府針對殘友停車查核辦法一事略做變更,也就是說,將以往只要是出示「殘障手冊、駕照以及行照」便可獲取停車優待資格的規定,改為必須是要身心障礙者持繳費單自行前往才准予變理辦理核銷。事實上,針對該項為德不卒的政府福利,早已引來殘胞及其家屬的抱怨指責,其主要的切身經驗和感受不外乎是:要求身心障礙者拄著拐杖、趴著填寫高達八項的人身資料以換取停車優惠的不人道對待;至於,如果是無法自行駕車的殘胞就只得委由家屬陪伴押送並且只限定當日否則逾期將不予於受理,這使得原本就是弱勢中的重殘者,就必須強忍著個體生理上的痛楚以及驗名正身的人權侵犯,才能換得些微金額的停車優惠。

至於,台北市政府對於該項優惠辦法的變更,其所持的理由主要是扣緊「公平性」的判準來看,也就是說,惟恐殘胞無停車的事實卻享有免費停車的優惠,將會損及到有限資源的配置以及整體社會的公平性,而一般風景旅遊區驗名證身的慣常做法,被延衍成為殘胞停車優惠也同樣要接受驗證的邏輯思考。不過,這樣的論述邏輯是有待商榷的,這是因為:

首先,「惟恐殘胞無停車的事實卻享有免費停車的優惠」的說詞,背後主要的顧慮還是在於直指殘障手冊被借用與冒用所造成公部門收入的短絀,事實上,如果是屬於前者應該是要另行訂定相關懲處的規範辦法;至於,對於一般人藉由影印方式以冒用享有免費停車優惠的行為,不僅不去思謀該項罪愆的處置,反而是將其轉嫁而成為殘胞不可承受的原罪,從而模糊了問題的焦點。誠然,變更之後的辦法或許使得冒用的情形將得以能夠有效的防範,但是,其所陪葬的是身心障礙者惟一僅存的人格尊嚴以及更大的社會性不公平!?

其次,就實際的流程來看,該項的核銷辦法也是值得深究的,事實上,如果是就服務輸送有效性的觀點來看,那麼,變更之後的核銷方式,確實是欠缺縝密的思考和配套措施,比如說:殘胞是否知道該項變更辦法相關資訊的『可近性問題』、變更之後的核銷辦法是否可以具實地滿足殘胞辦理核銷需求的『可及性問題』、有限的核銷地點對於殘胞來說的『方便性問題』、程序繁鎖的核銷方式對於殘胞及其家屬來說的『可接受性問題』、從辦理核銷、取締冒用到殘障專用車牌製作的『權責性問題』、從殘障手冊、免費停車證到殘障專用車牌多元化需求協調機制設計的『整合性問題』、以及未能翔實地考量到殘障停車位對於不同障別與等級的『公平性問題』。

總之,針對該項變更之後的核銷規定,由於本身的可近性不夠、可及性不大、方便性不易、被接受性不高、權責性不足、整合性太弱、以及公平性過於空泛等等的結構性限制,這自然使得殘胞的抱怨與不滿,會是一項可以預期到的發展後果!?準此,政府公部門理當做反向思考和行政操作,在以便民服務的運作準則底下,藉此強化核銷流程的方便性機能或者是加速殘障專用車牌的製作,畢竟,一項福利措施的改革變更,應該是有助於問題的紓緩,而不是在為了解決某些問題的同時,反而是製造出更多的問題!?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