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接受偵訊,自稱曾從國務機要費中「捐贈」兩千萬元拍攝公益用短片,並且曾捐贈包括選舉、造勢、活動經費予民進黨公職人員。這些「捐款」總額超過前查黑中心起訴認定吳淑珍貪汙的一千四百多萬元國務費。乍聽之下,似乎陳扁借鑑了馬英九特別費案,訴求「大水庫理論」。
所謂的「大水庫理論」,依馬英九特別費案中之主張,是指金錢的本質「無記名的」,無法特定,無法具體指出「那一張鈔票是特別費,那一張不是」。因此,對於非實報實銷型的特別費(以領據核銷即可,無須具體單據或發票者),如果有收入、支出相符的情形,就應認為是符合特別費之支出。例如:
一、提領了一張一千元的鈔票作為特別費,收入自己的皮包後,再從皮包中取出十張一百元的鈔票做符合特別費用途之支出,合法。
二、先從自己的皮包中支出一千元做符合特別費用途之支出,再向會計單位請領一千元回來。合法。
三、先向會計單位預支一千元做符合特別費用途之支出,再支出一千元,合法。
四、會計單位撥款一千元進入銀行戶頭,再從郵局戶頭領出或轉帳一千元做符合特別費用途之支出。
綜上所述,大水庫理論,在適用上,有幾個成立要件:
一、金錢的來源必須是特別費
二、金錢之支出必須來自於當事人所擁有之財產
三、金錢支出必須符合特別費之用途,且必須是無須單據核銷之部分
四、須收支相符(即支出必須大於或等於收入)
從上述所謂的大水庫理論,陳水扁最近的主張符不符合成立要件呢?細觀之下,存有邏輯陷阱,並不符合要件。最主要理由在於:大水庫理論的成立要件之一是「收支相抵」,必須取得金錢後,從自己的財產中支出相對額度的金錢。如果一個人取得金錢後,卻從別人的口袋中支出,那麼,收入和支出不是源於同一個人,無法收支相抵。陳水扁雖然號稱主張「大水庫理論」,但所支出的金錢,是否真的是他本人所有?必須提出證明,否則就不符合要件。
以陳水扁所謂的「拍攝公益用短片」為例,如果是先從國務機要費中領取1000萬元,再從自己的財產中支出1000萬元, 1000萬 - 1000萬 = 0,收支相抵,如此始有可能主張大水庫理論。可是,現實狀況如何呢?陳水扁雖然曾經動用國務機要費「拍攝公益用短片」,但這筆錢依現有證據,是以單據核銷的,不是從陳水扁的帳戶中支出的。換句話說,陳水扁先領取1000萬元,再從國務機要費中以單據核銷費用1000萬元,國庫等於為同一個活動支出了二次,1000萬 + 1000萬 = 2000萬,收支沒有辦法相抵,無法主張大水庫理論。
就捐贈金額予黨內同志贊助活動而言,即使陳水扁真有出資,但他仍必須證明該支出之金額為其所有,否則仍無法主張大水庫理論。理由很簡單,若陳水扁從國務機要費中領取了1000萬,又從別人口袋中掏出1000萬捐給黨內同志,則客觀上等同於「錢是別人捐的」,他仍然從國務機要費中獲利1000萬,沒有「收支相抵」,無法主張大水庫理論。
綜上所述,期盼法院未來在面對陳水扁主張大水庫理論時,能注意邏輯上的合理性及成立要件,小心不要陷入「支出大於收入」的表面陷阱,而忽略了查證「支出和收入是否來自同一人、可否相抵」的關鍵因素。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