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陳水扁前總統辯護律師庭外言論、陳明文與蘇志芬兩位縣長因羈押牽扯出檢察官行使職權時是否適當,及與法官判刑時被質疑因個人感情因素使判決結果出現不公之情形。這些法律專業人員個人之行為不僅是近日電視台言論節目討論之熱門議題,在在影響人民是否相信司法之公信力與司法是否能成為遏止爭訟之最後裁決者。

法律專業人員係指受有法律專業之人且通過考試,並任職律師、檢察官、書記官、公證人或法官(大法官)等任職於法院之法律專業人員。法律專業人員中法官代表全體國民就憲法、行政法、刑事或民事之法律爭議,予以最後之法律判決效力;檢察官代表國家保護國家、社會與個人法權,追究侵害國家法益、社會法益或個人法益之被告,提起公訴或協助自訴人自訴;最後。法律專業人員中之律師則協助其當事人爭取訴訟權益。

司法制度之主要成員為法官、檢察官與律師是影響司法制度成敗極重要「人」的關鍵,尤其法律專業人員是否恪遵職業責任,是否具有法律專業能力,攸關司法制度是否能獨立符合人民信賴司法的因子。

民主國家為了避免國家行政權,肆無忌憚使用公權力侵害了人民之權益,以公迫私斲害政治異己,迫害民主政治正常發展,過去由威權決定爭端之人治方式,已改由司法制度來決定。職是,司法制度於行政權與人民間之爭議時,扮演中間「仲裁者」之角色。為了建立一個公正與信賴的司法制度,各國無不賦予法官獨立公正審判之空間與給予檢察官行政中立的起訴之權限。

為了確保百姓不受行政權之迫害,各民主國家之憲法無不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檢察官對被告在調查時之證據蒐集需符合正當程序(Due Process)否則適用「毒樹果理論」不可為呈堂證據;起訴前有嚴格規範不可為取供而不當羈押被告;審判時賦予被告有律師陪審以為自己辯護之權利,我國憲法第十六條就賦予被告訴訟權。

一般人由於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只有些許的法律常識,是無法上法庭應付複雜的司法訴訟程序,與法律專業人士一樣適用龐雜實體法進行法律攻防,因此一般人在參與法律訴訟時,皆需仰賴法律專業人員的協助才能獲取司法之公平與正義。因此律師在司法制度中之角色與法官和檢察官之角色是同等重要的。

影響司法的「人」除了法律專業人士,亦包括了一般百姓 (layperson)。當事人委任律師產生了律師與當事人之關係,委任律師之表現成為當事人是否信賴司法制度的第一線,因此各國無不要求扮演司法制度與當事人間之橋樑的律師,對當事人應盡忠實義務,對當事人嚴守保密義務與避免利益衝突等之法律專業倫理義務,即在建立一般人信賴律師,盡而相信司法。

法律專業人員之核心價值在建立了一個受人尊敬的司法制度,使大眾依賴司法制度尋求司法正義。除了提供法律專業服務以外,為了建構一個受尊重之司法制度與促進和維持法律專業人員之高標準專業能力、正直之品格法律執業能力,和服膺公職法律人員之服務能力,法律專業人員之紀律備受重視。為此各國無不制定法律專業人員倫理規範以供法律專業人員遵守,期望建立一個全民信賴的司法。

審視我國對法律專業人士之倫理規範,只有對律師有「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現行有關對法官與檢察官之倫理規範,仍散見於十多種公務人員法規,而目前的立法設計,是將法官與一般公務員等同視之,如此一來不但與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的精神相背,且亦與人民的期待相違,對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來說,已造成莫大阻力。」因此司法主管機關的司法院與法務部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憲政精神與時代潮流的「法官法」,以建立一個符合人民期待的獨立的專業的司法制度。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2008.12.8刊登於人間福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