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果真是一項人人厭惡的東西,不但被課稅的人不高興,連政府在訂定各項公共政策時,亦常將之視為一大障礙,必欲去之而後快。日前經典棒球賽中華敗給中國,傷透了台灣人的心,在一片愁雲慘霧的震撼與怨嘆中,政府急切的提出了一些檢討與改進方案。其實,行政院體委會很早就在研擬「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如今趁著社會民心士氣可用之際,似乎更可以增加該法案的正當性與重要性。為振興我國體育風氣,有否必要訂立專法固係一值得審慎探究的問題,但讓我們真正擔心的則是,和所有的「發展條例」一樣,體委會亦犯了過度迷信租稅優惠的大錯誤。

運動可以健康強身,培植國家建設發展人力,提升國家整體形象與國際競爭地位,的確是一項重要的「產業」。惟運動本身又可透過競技比賽,增加其娛樂性與吸引性,進而更帶動與促進運動風氣的形成。簡單的說,也就是健身強國的運動強調的是人人的參與性,而競技比賽的活動著重的則是群眾的觀賞性。前者的性質有如國家安全,具有強烈的集體消費特色,為標準的公共財,允宜由政府全權負責提供;後者的性質則有如一般民間商業行為,與其他市場產品或勞務無異,允宜尊重私部門的角色與功能。由此可見,即使把運動視為一項亟待鼓勵發展的產業,政府在介入或使用租稅工具之前,至少須先把此二者的性質區分清楚,以免政策方法的使用與輕重拿捏發生混淆錯置。體委會在研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時,對此應該要有正確的認知。

綜觀該條例草案的內容,除了對人才培育、職業運動、業餘運動、健身中心、以及經營管理等予以規範與建制之外,更「包山包海」地提出了許多減免稅優惠措施,包括企業或個人股東的投資抵減或5年免稅,運動產業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的投資抵減,企業或個人捐贈或出資贊助興建運動場館、購置設施、運動賽事或運動團體的費用抵減扣除,以及個人對運動費用支出及子女運動技能訓練費用的列舉扣除額等。體委會原還建議,對運動產業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全免營業稅,甚至連娛樂稅、地價稅、房屋稅等都可能在其減免稅規劃項目之內。果真如此,運動產業將成為我國租稅法權完全無法制約的一隻大怪獸,對稅制健全的破壞實難以衡計。雖然條例中說明這些工具的使用僅係一種「策略」,未來產業發展成熟後便可落日取消,惟證諸實際經驗,減免稅有如「安非他命」,吃了就會上癮,屆時想要戒除,不但困難而且痛苦難當。要振興我國運動體育風氣,千萬不能病急亂投醫,一不小心,反而未見其利先蒙其害。

減免稅不是不能用,而是要用得有效益,體委會尤其不能在便宜行事的心態下濫用它。租稅減免對產業發展的幫助充其量只是「火種」,將火點燃了之後,一定要有「薪柴」承接火力,最後才能克盡其功。對運動產業而言,這個後續關鍵的薪柴乃是政府對基礎建設、人才培育、管理規範以及輔導機制等制度性供給環境條件的塑造。有了這些基本元素的存在,減免稅措施才能得以發揮「錦上添花」的效果,否則,火力難以自續,終將耗竭熄滅。此外,即使要用減免稅來協助運動產業發展,亦要懂得慎選有效的火種,不能只知照章拷貝現有其他法律的內容。尤其是「獅子大開口式」的做法,不但表示體委會的不負責任,且必引發社會更大爭議。舉一例言,我國綜所稅採標準扣除額者高達七、八成,如今建議個人運動費用與子女技能支出可當作列舉扣除額,試問這樣的做法實際能有多少成效?還不談其中所涉及對所得越高者減免越多的不公平問題。這些在在都還需要更專業的討論與評析,體委會絕對不可急就章的做決定。

進一步言,如果只要減免稅運動產業就可以發展起來,則我們要體委會幹什麼,行政院只須設財政部即可。尤其是在目前因「突發」個案引起全民激憤的時刻,體委會固然可以趁勢取得社會的最大支持而推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但過度把焦點放在減免稅身上,套句棒球術語,體委會的政策將永遠無法投進好球帶。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載於2009316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