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昨天率員強行進入立法委員廖福本在立法院中興大樓的研究室欲進行搜索,引發偵查犯罪應否尊重國會尊嚴的問題。立法院朝野協商後發表聲明,認為立法院區包括議場、會議室、辦公室、立法委員研究室、立委住處及相關附屬區域。檢察機關卻認為,此舉將使掃除黑金流於空談。雖然掃除黑金是全民的期盼與共識,然而基於民主國家憲政慣例,維護法治及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理念,此一事件並非無值得檢討之處。
首先,就憲政層面言,基於尊重「主權在民」的理念或民主的體制,民主法治國家之國會應享有「國會自治」(autonomy of parliament),國家的治安機關,包括檢、調、警、軍,在未經國會議長的許可時,皆不能夠進入國會及其所屬機構內行使公權力,國會自治權的賦予已成為民主國家的常規。例如德國基本法第四0條第二項規定:「國會議長於國會內執行家宅權(das Hausrecht)及警察權(das Polizeigewalt),未徵其同意,不得於國會院區內行使搜索及扣押」。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各議院得自行決定其成員之選舉、資格及日常事務。各議院各得自行訂定議事規則,以及懲處不當行為之議員,並得經由三分之二多數決,剝奪其議員之資格」。日本憲法第五八條第二項規定:「兩議院各得制訂關於其會議程序及內部規律之規則,並得懲處違反院內秩序之議員」,皆本斯旨。
次就檢察官之強制處分權言,雖然刑事訴訟法第一二一條規定,對於被告或第三人之身體、物件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得進行搜索,惟須以「必要時」或「有相當理由」為限,亦即檢察官強制處分權(即搜索、扣押)之行使,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恣意為之,此不因受處分人之身分而有差異。
掃除黑金是全國民眾的共同期待,檢察官在掃除黑金大旗揮舞下,民氣可用而且師出有名。然而檢察官千萬別忘了維護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踐履實質的正義,是其無可輕卸的職責。倘不遵守基本的程序正義,只想作秀、趕進度,恐怕將招惹民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