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江陳會談於4月26日圓滿閉幕,會中雙方共簽署「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三項協議,以及發表「陸資赴台投資」共同聲明,成果非常豐碩。其中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一項,更是為兩岸金融合作開創一個新紀元。

針對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主要是從下列幾個層面進行雙方的交流合作,分別為:

1.金融合作:雙方同意相互協助履行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職責,加強金融領域廣泛合作,共同維護金融穩定。其中又細分為三項:(1)金融監督管理;(2)貨幣管理;(3)其他合作事項。

2.交換資訊:雙方同意為維護金融穩定,相互提供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資訊。對於可能影響金融機構健全經營或金融市場安定的重大事項,雙方儘速提供

3.保密義務:雙方同意對於所獲資訊,僅為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目的使用,並遵守保密要求。有關第三方請求提供資訊之處理方式,由雙方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商定。

4.互設機構:雙方同意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考量互惠原則、市場特性及競爭秩序,儘快推動雙方商業性金融機構互設機構。有關金融機構赴對方設立機構或參股的資格條件以及在對方經營業務的範圍,由雙方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商定。雙方同意對於金融機構赴對方設立機構或參股的申請,相互徵求意見。

5.檢查方式:雙方同意依行業慣例與特性,採取多種方式對互設金融機構實施檢查。檢查方式由雙方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商定。

6.業務交流:雙方同意通過人員互訪、培訓、技術合作及會議等方式,加強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合作。

從上述的協議內容可以清楚發現,當前兩岸金融合作將有進一步的發展,無論是從金融監督及貨幣的管理、資訊交流與保密、互設機構與人員交流等各個面向,均已在此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規劃藍圖,後續實質的合作與市場開放勢必令人更加期待。

兩岸金融交流的歷史已久,自1995年及1997年起,有著台資企業背景的協和銀行與華一銀行便分別在寧波及上海成立並營業,此象徵著兩岸金融合作的濫觴。隨後7家台灣銀行業者分別在大陸成立辦事處,亦引發保險業、證券業的效仿,紛紛前進大陸成立辦事處。而除台灣銀行業者積極前往大陸發展外,中國大陸的銀行亦對來台發展有著極高的興致,其中已獲大陸官方批准的浦東發展銀行、工商銀行香港子公司(工行亞銀)、福建興業銀行與深圳招商銀行等4家銀行均已提出赴台設立辦事處的申請,目前正在等待官方的審批。此外,中國四大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招商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亦紛紛表態有意來台設立辦事處。

從上述雙方均積極想要進入彼此市場的狀態來看,兩岸在金融合作協議的簽署後,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的簽訂更加刻不容緩。因為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關係著未來雙方准入的條件及相互投資的談判,一日不簽,兩岸金融的合作就仍原地踏步。換言之,兩岸金融合作要有大進展,一切源頭均在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的簽訂。

日前金管會主委陳沖曾於媒體公開表示,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的簽訂不宜過度期待,對此我們相當不表認同。因為,正如同上述,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可說是兩岸金融合作最重要的門檻,何時跨過此門檻就代表何時兩岸金融合作的新紀元將蓬勃地開展。目前兩岸對於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的簽訂雖已訂定兩個月內完成的時間表,但中間或仍有些許變數政府需加以留意,避免橫生枝節,延緩兩岸金融進入實質合作的時程。

近來政府積極推動兩岸金融合作的腳步,有另外一部份的因素是考量在金融海嘯的摧殘下,大陸台商的融資問題。當前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台商在大陸籌資出現困難,除礙於台灣對台商投資大陸金額設有上限,台商在大陸子公司無法自台灣母公司籌得更多資金外,台資銀行於大陸遲遲無法由辦事處升格為分行亦是很大的因素。因為銀行無法升格及承作人民幣業務,自然無法做任何貸放業務,台商也無法從這些地方取得大陸資金。此外,兩岸銀行貸放觀念與標準大不相同也是阻礙台商融資的一個主因。在台灣銀行可以接受企業使用諸如應收帳款、訂單契約或現金流等「準資產」進行貸款,但大陸銀行普遍只接受以土地、廠房或機器設備等動產或不動產作為貸款抵押品,以進行貸放評估。另外,由於大陸銀行對台商企業的徵信不易,導致中小企業台商在大陸想獲得銀行融資誠屬不易。

因此,欲解決眾多台商融資的燃眉之急,簽署兩岸金融監理備忘錄顯然是一條必經的途徑。換言之,兩岸若能儘快簽署金融監理備忘錄,一方面可加速開放台資銀行前往中國大陸設立分行或子行,提供更多元的籌資管道,另一方面也可解決相關的徵信問題,協助大陸台商進行籌資。

綜上,兩岸金融監理備忘錄的簽訂可說是迫在眉睫,亟需當前政府努力的推動,如此才能共同開創迎接兩岸金融的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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