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日前公佈了與身心障礙相關的統計數字,根據內政通報資料顯示:截至2008年底為止,台灣地區列冊的身心障礙人數共計有104萬人,較2007年底增加了近2萬人(增1.9%),占總人口的比率則是微升為4.5%;至於,在性別方面,男性60萬人高於女性的44萬人,但是,女性身心障礙人口增加的速率卻是高過男性;連帶地,在殘障類別方面,肢體障礙者雖然還是居於首位,但是,相較於其它的障別,肢障人數卻是呈現減少的趨勢;最後,在年齡層方面,各個年齡層身障人口占各該年齡層總人口之比率也是隨年齡之增加而提高,這其中65歲以上者更是高達有15.8%。總之,統計數據的背後隱含進一步論述探究的必要。
表1: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人數按性別分
單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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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別 |
身障人口 |
占總人口 |
性別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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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 |
女性 |
性比例 (女=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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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
754,084 |
3.37% |
448,724 |
350,360 |
14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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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 |
831,266 |
3.69% |
492,261 |
339,005 |
14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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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 |
861,030 |
3.81% |
506,055 |
354,975 |
14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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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
908,719 |
4.01% |
531,457 |
377,262 |
14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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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
937,944 |
4.12% |
546,068 |
391,876 |
13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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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
981,015 |
4.29% |
569,234 |
411,781 |
13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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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
1,020,760 |
4.45% |
590,306 |
430,454 |
13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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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
1,040,585 |
4.52% |
599,664 |
440,492 |
136.00 |
資料來源: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2009年)。
誠然,隨著社會環境的進步,這使得關乎於身心障礙的議題現象,業已出現了極為不同的變化情形,特別是扣緊包括性別、年齡、障別、等級、教育程度、婚姻狀況、家庭結構、社經水準以及人文區位等等的概念內涵,點明了「身心障礙」及其所相與衍生出來的「身心障礙現象」實乃有其必要從身障者自身的背景屬性,以更深究到諸如殘障家庭和老化社會的觀察視野,比如:領冊身障人數的增加,除了是來自於法定福利(statutory welfare)的給付誘因外,是否也要嚴肅地看待因應老化而來的各種衝擊影響;至於,加上性別而來的交叉分析,更是直指出來要有較為縝密的性別分殊考量(sex-specific welfare practice),特別是關於男、女兩性各自生命周期(life cycle)、生命期程(cycle span)與生命歷程(life course)而來的動態變化意義,就此而言,關於身心障礙、女性貧窮化及其身障性別階層化的命題思考,自然是要有另類的檢視驗證。
至於,關於殘障類別方面的論述考察,肢體障礙者人數的下降雖然是有來自於公衛水準等等的客觀環境使然,但是,不可諱言的是,長久以來,肢障族群的主導地位和優勢社群,多少讓身障福利出現某種以肢障思維為主的特定性和針對性,就此而言,一方面除了是要正視肢障族群二度殘化甚或是快速老化而來的人身需求外,另一方面,有關整體身障資源的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和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 treatment),還是有它通盤檢討的必要;連帶地,如何要有比例原則的放大進而擴及到其它較為弱勢的身障族群,那麼,舉凡從醫療鑑定、需求評估到服務網絡等等的建制化工程,就需要加以審慎面對。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一套共通與分殊、個人與家庭、個體和集體與整體以及基本與衍生等等的身障需求和支持網絡,是要整全多層的研議規劃。
表2:長照服務項目及補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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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補助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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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服務、日間照顧或托顧 |
1.依個案失能程度補助服務時數: 輕度:每月補助上限最高25小時;僅IADLs失能且獨居之老人,比照此標準辦理。 中度:每月補助上限最高50小時。 重度:每月補助上限最高90小時。 2.補助經費:每小時補助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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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具購買住宅無障礙環境改善 |
失能者,每10年內補助10萬元為限,特殊需求者可專案增加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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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餐飲服務 |
服務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失能獨居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餐,每餐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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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服務 |
1.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之重度失能老人:由政府全額補助。 2.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之中度失能老人:經評估家庭支持情形如確有進住必要,亦得專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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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接送 |
補助重度失能者,每月最高補助4次,每趟190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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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護理 |
1.經評定有需求者,每月最高再增加2次。 2.若個案為中低收入戶每次另補助護理師交通費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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喘息服務 |
1.輕度及中度失能者:每年最高補助14天。 2.重度失能者:每年最高補助2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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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及居家復健 |
1.經評定有需求者,每年最高6次,治療師可提出延案申請。 2.個案為低、中低收入戶,每次另補助治療師交通費200元。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2009.03.24。
總而言之,諸如老年家庭抑或是中途致殘家庭,其所突顯出來的是:「家庭」依舊還是身障者主責照顧的基本單位,因此,一套捍衛殘障家庭得以穩健運作的照顧政策,就應該要有它擴及到諸如就醫、就學、就業、就養和社會參與;整體性、連續性、回應性和有效性以及可近性、可及性、權責性、整合性和可接受性等等不同層次的思辨考量,僅就老年殘障化與殘障老年化的長期照護(long-term care)議題為例,雖然是依照失能程度以區分為輕、中、重度三個等級以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經濟狀況,藉此提供包括項目服務與現金給付的保障措施,但是,藉由社會性保險手段所劃定出來的公共照顧(public caring),還是有它給付的上限額度,也就是說,一旦超過了政府的補助時數,民眾個人與家庭親人還是得自掏腰包,就此而言,身心障礙之於「長期─照護─長期照護-長期照護保險」的論述真義,主要的癥結所在到最後還是又得回到長照家庭本身的能力、能耐與能量之支撐底線為何的根本提問!?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