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於八月八日造成的災情,使得南部地區滿目瘡痍,立院最近修正通過了1,165億元重建預算,同時來自民間的捐款有120億元;重建經費高達1,300億元,是繼四年前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特別預算」1,410億元後,為了水患所編列的又一筆特別預算。換言之從95年度開始到101年,政府部門單是是為了防治水患以及水患災後重建,總共編列了近3,000億元的經費,每年執行額度平均高達450億元。這些預算的執行,一定要積極落實、注重績效及管考,方能有效解決災區的大患,不會淪為地方派系分食的大餅。
雖然短短三個月,行政及立法部門全力配合,通過了特別法立法及預算,但多數的學者專家並不認為目前這樣的倉促立法,足以將重建工作設想周全。而且目前各受災嚴重地區,受災民眾還在惶惶然不知所措,地方政府卻訂定了奇怪的規範;舉例而言,對於「受災民眾」的認定,簡化成「坐直昇機下山的才是災民」,因此沒坐直昇機下山的人不算。這使得原本從災區自行下山的受災民眾,為了災民身份,需重新回到災區再搭直昇機下山。又如關於重災區的處置方式,藉著「把山林還給自然」之名的條文,在法律上就站穩了要原住民遷村的立場。諸如此類規範的妥適性,是否真能符合受災民眾的想法,有助災區的重建?實在值得進一步思考。
重建預算中,永久屋的興建與新社區建設佔去很大的比例。但是除了將使原來的村落及社區消失,受災民眾既有的社會脈絡無以為繼外,這些區位的選擇、房舍式樣及功能設計,是否能符合受災民眾的生活需要?甚至新居新社區完成之後入住,未來的就學、就業及安養要如何因應,也未見各級重建委員會多所徵詢,便由政府部門及慈善團體代位決定並且統包。如此作法,會讓重建工作過程增加批評質疑、呈現的成果缺少認同及肯定;導致政府與受災民眾互相怨懟。
另外,為了重建工作施作的順利,在特別條例優先位階的法律原則下,排除了其他一般法律的適用,諸如《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都直接完全排除適用,監督管理機制則以「由主管機關訂之」空白授權條款充數,等同開了方便巧門,是屬極端的便宜行事。其實為了為了國土保安及永續發展,重建計畫應該要縝密思考從長計議的,如果只是急於將重建工程發包,只想趕快執行完預算,可能會讓問題擴大,未來的災變更不可預測。
莫拉克風災之後,政府救災的步調一直非常緊湊,重建計畫只許成功的壓力也非常大。唯其如此,重建計畫更不能草率偏失,政府部門必須嚴謹規劃、積極思考執行內涵與品質,才能回應社會期待。
(本評論為作者個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