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票制可以促進政局的穩定

我國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區域代表採取複數選區相對多數當選制,全國不分區政黨比例代表,則採一票制。致選舉常受金錢賄選、地方派系,以及暴力威脅的影響,造成小黨林立,黑道漂白,政局不穩,治安敗壞,經濟衰退等現象,應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已於民國八十五年國家發展會議達成協議。八十六年修憲時,原擬於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因國民黨主張採用日本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而民進黨則主張採用德國補償式單一選區兩票制,未能協議而作罷。但單一選區兩票制,已形成社會共識。本年七月初國民黨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之政策綱領中,亦列有「進行選區重劃,立法委員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一項,期能促進政黨健全及政局穩定。

二、現行法關於政黨比例代表制的規定

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立法委員總額為二二五人,其中僑居國外國民八人,全國不分區四十一人,應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但憲法增修條文對立法委員政黨比例代表的選舉方式,未設規定,而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加以規定。依該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左列規定:一、以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區域及山胞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為各政黨之得票數。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得票比率。

三、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次當選。(三至八款略)」

四、兩票制應即修法實施

關於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立法委員之選舉方式,依上述規定,係以區域選舉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得票之總數為計算各政黨當選名額分配基準。因此,選民所投一票,具有「選人」及「選黨」之雙重作用,即所謂「一票制」。此種制度,雖使選務簡化,但各政黨為求得票比率達到百分之五以上,採取高額提名,造成選務繁重,更難顯示選民對政黨支持實況。因此,應儘速將該法有關政黨比例選舉之方式改為兩票制,以一票投政黨,一票投候選人。此項改革,不須修憲,只要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例如將該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第一款前段修正為:「以立法委員選舉時各政黨所得票數之和為各政黨之得票數。----」,即可實現,此與「修憲」增減立委名額完全是兩件事。如果政府有改革的決心,應該立即提出該法修正案,並請立法院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於本年底立委改選時,就現有法定政黨比例立委名額,先行實施,以促進政黨政治的健全及政局的穩定。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0.08.23.中華日報第4版)